8月5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已向各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加强综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把好依法用人关。要加强对易发、高发违法使用童工案件的地区、行业和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察,及时掌握用工情况。 通知强调,要严格监察执法,要严格处罚标准,加大童工案件查处力度。具体处罚标准是:对用人单位未保留或伪造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1万元罚款;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规定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周卫国 米小红)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