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康险不宜设计成分红保险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30日02:46 北京晨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潘履孚 分红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其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把经营分红保险所获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至于投保人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后能否得到分红、得到多少分红,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获的利润。当前,健康险不宜设计成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产品获得利润才能向投保人分红,所以把某种长期人身险设计成分红产品的前提,是必须能够科学、公允地计算出这种产品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
以被保险人死亡、生存到保险满期、年老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已经较长,承保的人数已经较多,我国寿险业已经编制了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反映各年龄被保险人(分性别)的死亡概率。所以长期寿险业务的利润能够比较科学、公允地计算,因而都可以设计成分红产品。
但是长期健康险在我国开办的时间还不长(仅两三年),承保的人数还不是很多,积累的数据也不多。以有代表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为例,虽有一定的数据依据,但目前还没有编制出一个类似生命表那样的疾病发生率表,以反映各年龄被保险人患所承保的各种重大疾病的概率。这样,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计算长期健康险利润时,评估每张保单未来给付责任的依据不是很充分,不能保证所提取的准备金足够承担未来的给付责任,计算出的利润不像寿险那样科学、公允。而且新的诊断技术的发明、新的诊断标准的采用,都可能使疾病发生率变化,加大保险公司未来的给付责任。所以说,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的风险要比寿险的风险大。
如果把长期健康险设计成分红产品,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健康险有没有利润、利润的多少就与投保人的利益有关。由于虚增利润和隐瞒利润都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就应当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公允地计算利润。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也要监督保险公司科学、公允地计算分红健康险的利润,既不能隐瞒利润少向投保人分红,也不能虚增利润向投保人分红(这会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目前在技术上确有一定困难。所以健康险目前不宜设计为分红产品。
(作者为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