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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劳动仲裁庭说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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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4日16:09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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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文/本报记者 周敏 通讯员 刘湛萱 图/本报记者 许琛
“我就是没有地方和公司说理,才把你们拉到仲裁庭来的,今天你们要说个清楚!”这天上午,广州市东山区劳动局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里,一位当事人激动地说出了上面的话。年关将近,因拖欠工资,劳资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走上劳动仲裁庭的人越来越多。
的确,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如今的劳动关系再也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般单纯了。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解决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于是,劳动仲裁渐渐地成了和每个劳动者都密切相关的事情。
据了解,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开始推行劳动仲裁制度以来,劳动仲裁案件每年都在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东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殷应蓬科长向记者介绍,2002年,他们结案的有513宗,平均一天要处理两宗案件,涉及的标的总额达2000多万元。
目前,劳动争议焦点集中在拖欠工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方面。
多次追讨无果 白领也受欠薪之扰
图:劳动仲裁日渐成为和每个劳动者都密切相关的事情。
说到拖欠工资,人们一下子就会想到外来工。可是,欠薪的事也会发生在白领身上,不拿起法律武器,一厢情愿地等待老板发善心是没有好结果的———李光曾是广州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的预结算工程师,他从2000年11月到2001年7月一共在这家公司干了9个月。可是,直到2001年7月20日他辞职的时候,李光总共只拿到4个月的工资。2001年上半年共计5个月的工资,公司都未能付清,合计17759元。在李光多次追讨下,2001年9月,公司支付了1000元,实际欠薪还有16759元。
万般无奈之际,李光想起了劳动仲裁。2001年10月19日,李光到东山区劳动局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方面要求庭外协商解决,表示会如数支付李光的工资,并主动提出额外支付李光的交通费、误工费500元整。经过调解,双方签订了《承诺书》,注明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支付李光全部欠薪。
等到12月31日,公司只付了2981元。公司方面总是说钱会给的,但现在没有。李光相信了公司的说法,又和公司签订了第二份《承诺书》,这一次的还款期限是200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薪余额和交通费、误工费共14278元。
又等了3个月,李光还是一分钱没拿到。又急又气的他不得不第二次走进仲裁庭。李光提出的申诉请求有四条:一、被诉人支付薪金14278元;二、支付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整;三、支付本人薪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7139元;四、由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公司拖欠李光5个月的工资属不当行为,应该予以纠正。公司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李光工资13778元,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444.5元。公司之前承诺的500元交通费、误工费应该付给。李光的其他申诉请求被驳回。
4万元算不了什么 患癌症被解雇应补偿
劳动仲裁涉及的劳动关系是方方面面的,职工的医疗和健康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罗桂萍是不幸的,她得了癌症;她又是幸运的,通过劳动仲裁,她要回了4万多元。罗桂萍是广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她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01年9月到2003年8月31日。2002年6月,罗被诊断患了癌症,其后开始化疗,9月确诊,罗得了右胸壁腺癌。罗桂萍从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共休病假30天。
2002年9月16日,公司以罗桂萍的工作未能配合公司需求为理由,要求与罗桂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坚持罗桂萍所患的只是普通病,不愿意支付医疗补助费,只付给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922元和代通知金3500元,以及当月的工资3150元。
罗桂萍无法接受这般苛刻的解雇条件,于是向东山区劳动局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罗桂萍患了右胸壁腺癌,是绝症,享有法定的三个月医疗期。罗桂萍只休了一个月,在病休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鉴于双方已经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就依照双方意愿解除合同。
但是,公司方面必须向罗桂萍支付三笔钱:
一、医疗补助费:根据规定,公司应向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绝症12个月工资、重病9个月工资、病情较重在9-12个月之间浮动。罗桂萍所患的是绝症,公司必须支付给她12个月的工资40207元;二、医疗期的疾病津贴共计3015元。三、不足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之前付给罗桂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与实际平均工资不符,应补足,并支付50%的额外补偿,共389元。
4万多元对患了绝症的罗桂萍来说,也许算不了什么,它不能挽回健康的身体;也许很重要,可以为她的治疗加一把劲。但是,毋庸置疑,这是罗桂萍的合法权益,讨回它意义重大。
360万元数额不少 40名老员工集体申诉
2002年,东山区劳动局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过一起罕见的“大案”,涉案人数40人,申诉标的达3661122元———刘德建等40人都是广州某国有汽车运输公司的司机。他们都是公司的老员工,以前是固定职工,转为合同制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一期的合同从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合同期快满了,2001年11月6日,司机们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个人可以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理由,公司不能无故终止这种劳动合同)运输公司原本于2001年9月安排刘德建等人到新组建的公司上班,并且要求合同期满后和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方面于2001年11月26日书面答复,公司不可能、也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刘等人不同意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刘德建等几十人都是公司的老员工,工龄长,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多。公司方面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后,又要和司机们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司机们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解除),不同意回公司上班。
公司在2001年12月继续给刘德建等人发工资,办理社会保险,以此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拒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公司和刘德建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已经作出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决定,该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后公司应该为刘德建等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经过仲裁,刘德建等40名司机领到了生活补助费,总金额3661122元。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理,应在单位的注册地所在的各区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但是(省)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与非本市户口员工的劳动争议,以及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与其招用人员的劳动争议,需到(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受理时间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与本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经济法人和非经济法人。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根据。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保护的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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