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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酒后驾车”保险的是与非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1日19:24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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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酒后驾车保险无可厚非

  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人人皆知,沈阳某保险公司却开设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的车险附加险,打破了沈阳“酒后驾车失事不赔”的惯例(8月9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在商言商,而我们社会对于纯属私人间的行为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由他们去吧。我们社会对于有关酒后驾驶行为的厌恶,尽可以通过公法的处罚表现出来,我们可以对酒后驾驶进行处罚,罚款、坐牢、禁止驾驶尽可以进行,但是对于私人间约定的保险,我认为不必要过多进行干涉。

  诚然,有人担心如此保险,有助长酒后驾驶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于保险的性质理解有不恰当之处。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而影响社会的秩序,而对于此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民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理由就是由于保险的盛行,使得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保险人的身上了,不利于对于侵权者主观上的过错进行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保险却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对于酒后驾驶险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是存在于所有的保险中的,我们不必加以厚非。

  我认为保险公司是个独立的主体,在其经营范围尽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法无禁止即允许。其实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那么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而且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支付,而能够弥补损失。不要忘记,酒后驾驶不赔看似惩罚酒后驾驶者,有时直接受害的却是无辜的被害人,当驾驶者得不到保险时,被害人从驾驶者那儿得到补偿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

    作者 朱征

 

“酒后驾车险”就是“杀人险”?

  “酒后驾车险”在沈阳一问世,便引来骂声一片,更有人称其“是一个助纣为虐性质的险种”,是“杀人险”,“赞助‘马路暴力’的‘暴力保险’”!更为甚者,“酒后驾车险”还被人指为“上升到人权保障高度来看这助纣为虐之保险,真乃国耻”(见《东北新闻网.金虎时评》)!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酒后驾车险”肯定有其因“嗜利”本性而显示出的不合适的地方存在,但若不分青红皂白,对之采取全然否定甚至无端责骂的态度,也未必合适。

  “酒后驾车险”实际上是一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险项目,属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之所以被人责骂,就是因为该项附加险的推出,打破了保险界“酒后驾车失事不赔”的先例,更因为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而如此为这种违法行为做保险,就是在助长司机酒后驾车,进而产生交通事故,便似有助纣为虐之嫌了。其实,如此论断明显言过其实,即使是驾驶人投了“酒后驾车险”,也不会有太多的驾驶人员变得因有保险而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增加酒后肇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因为毕竟他们清楚酒后驾驶也首先使其自身的安全系数大大降低了,更何况“酒后驾车险”并不会免除他肇事者丝毫的刑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酒后驾车只是形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其它诸如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等,哪一个也不比酒后驾车“保险”多少,不同样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难道这些因素就应该被保险公司给“保”起来吗?即便把酒后驾车看作如同犯罪,可如今正在施行的诸如盗抢险等险种,不是一样地被保险公司纳入“保险”了吗?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酒后驾车险”跟盗抢险一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故而这些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尤其是该险种的推出,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和保障,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酒后驾车险”得以行世的客观理由。故而因为有肇事行为的存在,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取消和否定一种保险,实在是迁怒错了对象。

  再者,“酒后驾车险”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故它与其它险种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即便它救助的对象是酒后驾车的司机抑或制造车祸的犯罪嫌疑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他们也并没有完全失去接受救助的“资格”,更何况“酒后驾车险”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违法肇事者本身。而酒后驾车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必须从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执法或惩戒力度上下工夫,这完全跟事后救助是两码事而且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而假若通过禁止这一险种来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却显然不能治本。

  因此,毫无根据地断言“酒后驾车险”就“是一个助纣为虐性质的险种”,是“杀人险”,是不负责任的妄加论断。更不能因为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又极易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就一概取消相关各方享受当今健全之保险机制的权利。保险公司对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不予赔偿,可能会在经济上对酒后开车的司机起到一定的制约,但未必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发生,关键还是取消该险种,还不同程度地伤及到了第三者的利益。

    作者  周士君

 

北京青年报:新的车辆附加险推出 “酒后驾车险”该不该卖?

  国内一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最高赔偿金额25万元

  “酒后驾车也能上保险?”一向被车辆保险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的酒后驾车行为,日前也被一种新的车辆附加险列入了保险范围。仿佛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着这一险种该不该存在和是否合法的问题,保险界、法律界、交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社会各层面出现了不同的反应和议论,而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也因为推出这一另类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处在各种争议的风口浪尖上。

  ■事件“酒后驾车险”最高可赔25万元

  天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障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里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酒后驾驶保险汽车造成的事故。

  不过这一保险属于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同时该条款规定,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据了解,该附加险的费率为保险金额的0.8%。举例说,如果投保10万元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保费。此外,在出险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的范围,由驾车人自己承担。

  ■追踪一全国已有300多辆车投保

  实际上,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车险附加条款早在今年1月份开始车险改革时就随着新报批的车险条款一起推向了全国20多个城市的车险市场,只不过其宣传上显得十分低调,市场反应也是平平,最近关于这一险种是否合法的一系列争议,是其某个城市业务员营销时被媒体注意报道后才被偶然引发的。

  截至昨天上午,天安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只有300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保费收入不到20万元,总保额也不过3100万元,且至今没有发生任何出险赔付。

  对于市场的沉寂反应,天安保险车险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是由于其“宣传没有做到位,消费者不太知道”的缘故。同时,他也感叹,这一险种面世后之所以遭受冷遇,与其较高的定价不无关系,但这也反映了目前国内消费者“过多注重价格,不太接受新鲜事物的消费习惯”。

  ■追踪二新险种是否纵容酒后驾车

  尽管市场上反映平平,但当这一险种出现的消息被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了各界不一的反应。

  “这种保险保障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酒后驾车行为,因此保险本身也不合法”。反对的意见认为,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为这种违法行为做保险,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保险本身也不合法。

  此外,也有不少人担心,这种保险的推出会从侧面助长酒后驾车的肇事行为,使驾驶人因为有保险而有恃无恐,从而会增加酒后肇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

  但是,赞成的观点则认为,这种保险与盗抢险等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险种属同一性质,保障的是受害人而非肇事人利益,与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法律不明文禁止,其存在就是正常的。

  ■追踪三新险种去年曾获保监会批准

  对于有关这种保险是否合法,是否有鼓励酒后驾车嫌疑的各种议论,天安的态度显得相当坦然。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天安的这一险种是去年12月份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并获得批准上市的,“天安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我们在产品销售上十分谨慎,绝对不会销售不合法的保险产品。”

  他强调,对酒后驾车承保并非是对这种行为的纵容,正像国内在当初刚出现机动车保险时,社会上出现车险的存在纵容了交通肇事行为,使交通事故增加的议论一样,对于新险种的议论是正常的,但不能因为有肇事行为的存在就取消和否定这种保险。开发该险种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酒后驾车受害人的利益。比如酒后肇事事故一直以来是保险所拒赔的,肇事人因酒后驾车违法被处罚,严重的甚至被拘留或判刑,但是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这样一种保险的推出,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和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观点交锋

  新险种存在道德风险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首先,酒后开车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开设这种保险也是不合适的,至少在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其次,该险种可能带来相当高的道德风险,不能完全消除一些驾车人酒后驾车有恃无恐的心理,使保险公司对出险率难以控制,加大经营风险,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下大力气研究该险种的风险管控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在交通肇事事故中,受害方常常很难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救助,而这一险种的设计从保障这部分受害人利益出发,也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体现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的创新和以人为本的观念。

  保障第三方利益并不违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保险公司设计这一险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并不违法。它与盗抢险等险种一样,都是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险种。除非立法部门在权衡利弊后明文出台禁止类似保险的法律或规定,否则该保险的存在就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为其行为受害方提供保障的保险与违法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而不是通过禁止这一险种存在来控制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目前社会上对这种保险产品的指责更多的是道义上的批评和对其鼓励纵容酒后驾车行为的担心,这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它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违法肇事者本身,就有存在的意义。

  不能纵容酒后驾车

  市交管局事故处事故一科肖伟明科长: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因为酒后驾车极易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有些国家对酒后驾车有一个量化标准,比如可能规定:驾驶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30毫克以下的,不属于酒后驾车。而饮用一听啤酒后,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约为20多毫克。那么,在有上述规定的国家,饮用一听啤酒后驾车,不属于酒后驾车行为。但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只要开车时司机血液中含有酒精,就是酒后驾车,无论多少,也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处罚。法规对醉酒驾车者和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者的处罚就更为严厉。保险公司对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不予赔偿,是在经济上对酒后开车的司机进行制约,防止司机对酒后驾车采取放纵的态度。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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