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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的“民告官”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3日11:4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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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授的“民告官”

  文/文健

  【提要】因为所居住小区的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系伪劣产品,大学副教授王培荣为讨“说法”,相继把省、市两级政府的六个部门和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让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科教小区的伪劣防盗门

  王培荣今年42岁,是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副教授。1995年,他举家从宁夏迁到矿大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定居。1999年底,他家买下了位于徐州市内的风华园小区33号楼里的一套房子。

  风华园小区是徐州市为解决知识分子住房难的大型“民心工程”,又称科教小区。工程总投资约3亿元,共建设高标准住宅楼60多幢。小区建成后,不少中央和地方领导人曾到此处视察。

  “刚搬进来时,我们全家都很高兴。表面上看,房子设计很新潮,设施很齐全,功能很完善。这个小区是市政府当年办的几件实事之一。但入住不久,却发现很多问题,防盗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王培荣说。

  笔者采访时注意到,王培荣家楼下的单元防盗门至今仍然是当初安装的“SY1010楼宇电控防盗门”。门锁是重新焊在防盗门上的,原来用于固定的四个螺丝已经不见踪影。门根本关不严,门缝里竟能容纳下一个手指头。

  “这哪叫防盗门呀,这简直就是小偷的方便之门,根本就起不到防盗作用!”王培荣气愤地说。

  据风华园小区的住户反映,整个小区200多个单元防盗门绝大多数跟王培荣家楼下的情况类似。因为防盗门不防盗,自入住以来,小区内先后有数百辆自行车被盗,居室、地下室遭窃被撬事件时有发生。

  风华园小区的开发商是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1999年6月8日,该中心与“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签订了单元防盗门的《加工定做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风华园小区的单元防盗门应该采用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鹰”牌防盗门。

  让风华园小区居民无法接受的是,这批不防盗的防盗门是所有居民交了高价才“买”到的。根据《加工定做合同》,风华园每个单元防盗门的价格为3500元。而实际上,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向每家住户收取了此项费用500元。小区一期工程60多幢住宅楼每单元至少有12户,最多的有28户。也就是说,户数最多的单元里,居民们为一个防盗门缴了14000元!

  更让居民们想不到的是,经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早在1998年12月1日,“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小区内200多个所谓“SY1010楼宇电控防盗门”,竟是不法商人在徐州某矿区租用场地非法生产的假冒南京“圣鹰”牌防盗门的劣质“三无”产品!

  为维权,大学教授反成被告

  王培荣在大学里教的是材料力学,他为人耿直,办事严谨认真。在掌握防盗门问题的一定证据后,王培荣这个疾恶如仇的知识分子拍案而起,开始个人署名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他的行动得到风华园小区近4000名住户的肯定,人们纷纷签名表示支持。

  2001年11月9日一大早,王培荣把反映风华园防盗门问题的8000多字材料交到徐州市政府信访办;2002年1月,他向市内多家媒体反映此事;此后,他向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同年5月,他又向江苏省信访办举报……

  “到底去了多少部门我也记不清了,这几年我只要有时间就整理材料,寻找证据,奔波在徐州和南京之间。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我只能接着继续反映下去……具体花了多少路费、打印费,我没有算过,估计至少有两三万元。”王培荣说。

  在孤身踏上维权路之初,王培荣并没有想到,一件看似简单的劣质防盗门问题,竟然会拖了4年之久得不到解决。他更没有想到的是,此事改变了他随后几年的生活轨迹。

  就在王培荣一直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防盗门问题时,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培荣清楚地记得,“收到法院传票是在2002年5月10日上午。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先成了被告,而且告我的是‘三无’产品的经销商。”

  起诉王培荣的人叫闫家训。与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签订加工合同时,他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在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中,他是“我局下属事业单位——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本人身份为事业干部”;在后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他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副经理”。他起诉的原因是王培荣在风华园小区内贴了一张揭露他非法经销劣质防盗门、非法使用警车及行贿等内容的公告,“给原告在社会上尤其是风华园小区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王培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王培荣承认公告是他写的,也是他张贴的。他说,他在举报闫家训非法经销假冒劣质防盗门时,多次受到闫的威胁,他多次报警,却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他把公告贴出来是把真相告诉小区居民,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内容真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2年12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培荣败诉,并赔偿闫家训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培荣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直到2003年8月12日,这起名誉权官司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闫家训的诉讼请求。

  投诉难,状告物价和公安

  名誉权官司只是王培荣奔走在维权道路上遇到的一个波折,一个插曲。

  挫折没有使王培荣却步。在多次举报投诉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10月8日,王培荣一纸诉状首先把徐州市物价局推上了被告席。

  风华园小区单元房的售价是其开发商根据市物价局1999年12月22日《关于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关价格的批复》做出的,其中单元防盗门的核收价格极不合理。王培荣认为:“风华园小区使用的单元防盗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且是劣质产品。被告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核定单元防盗门每户收费500元是不合法的。”王培荣要求法院判令撤销物价局的《批复》。

  徐州市物价局认为,该局对单元防盗门的定价是法定职权内的合法行为。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开发商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单元防盗门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证据,也未提供对单元防盗门定价的事实依据”。法院对王培荣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2003年4月29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价局被判败诉,有关批复文件被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7月2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这只是王培荣“连环告”的第一案。在起诉物价局仅一个多月后,王培荣又把徐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他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一是认定云龙公安分局关于此警车购买使用的文件违法,二是认定他个人举报闫家训开警车行为是正义的,三是被告应就其行政不作为向他赔礼道歉。

  让王培荣感到不解的是,这个案子自2002年10月24日受理近一年时间,却一直没有通知他开庭。

  “状子”升级,五机关当被告

  在讨公道的过程中,王培荣和家人屡次接到恐吓电话,多次遭遇不明身份之人的拦路攻击,甚至还有“用10万元买他一条命”的死亡威胁。但他没有屈服。

  “这几年,我的举报材料寄到市里省里,连中央都寄了。建设部部长、省人大主任都作过批示,市长和省工商局局长也有过明确答复,多个部门曾经表示一定要查处,但没有实际行动,最后都不了了之。制造销售‘三无’防盗门的人不仅逍遥法外,还继续开着警车到处招摇。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保障。我觉得有必要把有关部门一起推上被告席,让他们说说究竟谁该来对这件事负责。”王培荣如是说。

  2003年7月7日,王培荣又将一纸诉状送至法院,这次他的“状子”升了级,他告的是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价局等4个部门!7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正式立案。

  在诉状中,王培荣提出6项请求——

  依法认定五被告不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责令五被告依法查处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责令五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省、市主要媒体上就 “行政不作为”行为公开向风华园住户赔礼道歉;

  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认定原告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正义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因五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王培荣举报、揭露风华园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的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费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请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赔偿人民币一元。

  王培荣说,他起诉政府部门的目的是为了打假,是想让这些部门知道他们应该承担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就原告王培荣的行政起诉,除江苏省工商局外,其余四被告均表示本部门不存在不作为现象。

  徐州市政府在答辩状中称,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责成有关部门查处“风华园防盗门事件”,并为此召开过协调会议。“由此看出,市政府对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也是依法办事的,是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的” 。“市政府依法只有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职权,没有办理具体案件的职权……在本案中,市政府已经就原告王培荣举报的事项做了具体批示,也就是说市政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不如原告希望的那样,存在各种原因,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依法严格界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时,要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的原则,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认识上存在误区”。市政府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辩状中称,风华园在交付使用时,“我局没有接到任何对单元防盗门质量问题的申请或告知,我局对此不存在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我局当时无查处‘三无’防盗门的法定行政职责”。

  官司突然被法院“中止”

  大学教授状告市政府及其所属三部门和省工商局的消息一经传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人对王培荣的做法予以声援。一位南京市民林先生打电话到当地报社,激动地说:“我为王教授所感动,他绝对不是在冒傻气。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像风华园防盗门问题,假如真要解决并不难,但有些机关就是一拖再拖,他们的口头禅是‘再等一等,我们肯定会管’,这一拖,就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了。普通群众面对这种事,心里有怨气,多数人不知道怎么解决。而王教授让我们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一个普通百姓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地级市政府及省级部门等五机关一起告上法庭的案例,在国内还是第一例。审这样的案子,恐怕不会太顺利。

  果然,在法院受理此案正好一个月,即2003年8月18日,一直期待早日开庭的王培荣突然接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行政裁定书》:“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荣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五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中,因被告之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须先处理该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需中止审理本案……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法院突然对案件“中止诉讼”的裁定,让王培荣感到非常意外,压力顿增。8月24日,他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恢复审理此案。与此同时,他向南京有关媒体和全国各大律师网咨询求援。

  很快,一些法律界人士向这位敢于“较真”的教授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律师发来电子邮件,认为法院的裁定错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能裁定中止。

  一位知名律师则认为,就此案的影响而言,依法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去直接管辖为宜。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王传清、贾政和、崔武等律师致电王培荣,表示愿意组成律师团,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崔武律师在接受南京媒体采访时说:“王培荣打的这起官司是‘公益’诉讼,他的条件虽然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我们觉得有必要为他提供援助。王培荣是典型的公民而不是‘臣民’,他还是一名严谨的学者,办事很较真。在这起案件中,他是个弱者,甚至徐州当地的律师都不愿出来为他代理案子,所以他在诉讼过程中四面楚歌。但他这种精神应该是我们社会所要倡导的。”

  “我们看到徐州市政府等机关的答辩后觉得很失望,政府部门还是在推卸责任。我们的诉讼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主要是想通过诉讼来引起政府部门提高积极有效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行政资源,采取任免等手段来依法行政,完全有能力解决风华园防盗门问题,但他们却相互推诿,所以说,这些部门至少都是消极行为,可以以不作为论处。”

  媒体的关注和律师们的支持给王培荣增添了力量。

  市长支持“民告官”

  2003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风华园小区大门口突然贴出一张盖有徐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公章的《通知》。

  “风华园”各住户:

  自市政府2003年9月3日专题召开“风华园”防盗门会议以后,在城南开发区直接领导下,我中心成立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防盗门更换工作,已和国内多家知名防盗门厂家洽谈。我中心承诺本次更换的防盗门将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徐州市有关部门认可。我中心直接与防盗门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去除中间环节。防盗门更换工作将从2003年9月20日开始进行……

  《通知》贴出后,风华园小区要更换防盗门的消息很快传遍小区内所有住户,传遍了古城徐州。

  “不会吧?我们为这件事反映好几年了,一直没有解决,怎么突然说换就换了呢?有这种好事?”许多住户看到《通知》后心存疑惑,因为他们觉得这件事来得太突然了,担心是有人在搞恶作剧。

  但王培荣却会意地笑了。他知道,自己历经4年的苦苦奔波终于迎来了曙光。

  9月17日,徐州市市长潘永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起‘民告官’事件是正常的,政府对此不会也无权干预。我也是平民出身,我觉得这次政府成为被告,对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搞好为民服务是一个促进。从为民排忧解难这一点来说,我支持王培荣状告市政府等单位。我们要通过这件事的妥善处理,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潘市长同时表示,对风华园防盗门问题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9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培荣送达了法院通知:“你诉徐州市人民政府等五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附带赔偿一案,本院曾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中止诉讼原因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恢复诉讼。”

  截至发稿时止,风华园的开发商为小区居民更换合格防盗门的承诺依旧没有兑现。种种迹象表明,开发商还在拖延。至于“状告五部门”案何时开庭,法院尚没有明确答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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