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根达斯公司员工状告侵权案一审败诉
2002年8月3日10:55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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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3日消息:哈根达斯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范洁玮状告公司侵害名誉权一案,日前由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范洁玮诉称,今年3月26日,他在哈根达斯梅陇分店工作时,部门经理无端猜疑他侵吞营业款,并在店堂内侮辱其人格:“不交出50元钱,就要搜身!”范洁玮掏出身上的所有口袋以示清白,但工作人员仍将他带到办公室盘问。当天,公司以“飞单”违纪为由,将他解雇。因公司的侵害行为,现导致其精神恍惚。
被告辩称:工作人员是为核实情况而询问了原告,并非原告所说的“侮辱人格”,更未提出搜身要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范洁玮是哈根达斯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双方形成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被告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并无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财产造成损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彭朋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栾吟之 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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