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1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省首例消费者状告“康师傅”冰红茶生产厂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据消费者彭林诉称,去年12月5日,他从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到东莞市常平镇桥河工业区找老乡玩。下午2时许,彭在一间杂货店买了一瓶“康师傅”牌冰红茶饮料(标签及瓶身标明:该饮料为柠檬口味,生产厂商为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01年9月19日)。准备饮用时,彭发现瓶内有大量异物,十分混浊,其中部分异物疑为昆虫尸体。彭林以前经常饮用该品牌的冰红茶,见此情景,顿时觉得恶心欲呕。随后,彭林通过杂货店老板,找到上级批发商反映此事,一直未有满意答复。据彭林称:后来他又与杂货店老板一道,拨打饮料标签上的“消费者服务热线”电话,虽有人接听,但之后也不了了之。 彭林说,直到自己通过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进行交涉,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才派出两名人员调查此事。然而,公司调查人员对彭林所购“康师傅”冰红茶的真假情况不置可否,对有关赔偿事宜也无具体意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彭林于今年1月10日将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物款7元;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代理人、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吴铭、李继东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国内的知名的饮料厂家,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负责任,对因其产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彭林,因其在本案发生之前经常饮用该品牌的各种饮料,所以当其发现该饮料中有大量杂质,并疑为昆虫尸体时,顿感身体不适、恶心、呕吐;并且,这种恶心、呕吐的症状在今后的生活中还经常出现,已严重影响到他的正常饮食及生活,自然对消费者彭林的健康权造成了伤害,因此,彭林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虽认可该冰红茶包装是该厂正规饮料包装,但对异物是如何进入瓶内提出质疑。同时被告提出,彭林不是此瓶饮料的消费者,因他没有出示购买该饮料的发票,因此不是适格原告,无权索赔。对于原告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和要求赔礼道歉,被告认为也没有法律依据。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宣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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