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短信
|
邮件
|
商城
|
搜索
|
论坛
|
在线
|
企业
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
>
国内要闻
江西建交通事故通报制 交警渎职可追究刑事责任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15:02 人民网
页面功能 【
我来说两句
】【
我要“揪”错
】【
推荐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关闭
】
人民网南昌10月30日电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得最新消息,省交警总队将在全省建立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制度,其中特别规定,因公安交警部门4种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4种失职、渎职行为是: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或者未经考试即核发给驾驶证的;对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把关不严,违规核发牌照或者给不合格车辆签署合格检验意见的;对明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没有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的;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章没有及时查纠,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陈旭初 陈海云)来源:人民网
页面功能 【
我来说两句
】【
我要“揪”错
】【
推荐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关闭
】
新闻搜索
关键字:
网站
网页
类目
新闻全文
体育
商品
硬件
软件
高级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繁体版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3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