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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摩托未办过户 广州一车主为肇事逃逸者垫赔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9:33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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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斌 实习生 曾人东)无名氏借用别人的摩托车实施抢劫撞人后逃逸,实际车主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决某粤A车牌号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河某赔偿被撞伤者31870.44元。2002年6月19日,无名氏驾驶车牌号粤A.7Q708摩托车搭载人实施抢劫,在途经流花路某路段时将路某骑的自行车撞倒,路某当场被撞至左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无名氏弃车逃逸。路某被送医院治疗,共支出住院医疗费14380.18元。2002年9月26日,广州市交警支队流花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此事故是无名氏驾驶摩托车驶入禁行辖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肇事者已逃逸,受害者该找谁讨赔偿?受害者路某将实际车主告上法庭。据查,肇事摩托车是河某1997年以别人名义登记购买的,并一直由其使用。河某称该车已于2000年8月3日转卖给另一人,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荔湾区法院认为无名氏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河某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由于事故后无名氏已逃逸,河某作为肇事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负担全部垫付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河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评定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共3187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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