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
暂行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是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要求,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都是不被允许的。
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暂行办法还指出,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尊重科学,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
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在暂行办法中,被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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