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文彪
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部分人大代表座谈时提出,今后,对于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在没有人大代表等监督人士在场情况下,有些法官进行法庭调查可能不会太细致深入,也可能会忽视一些程序上的东西。特别重要的是,如果有些法官存在不廉行为时,其在法庭上的明显偏颇就不能不要收敛,否则,诉讼一方当事人面对明显的法律天平倾斜时,就可能会只有目瞪口呆的份儿。而这将直接决定庭审质量及影响到判决公正。现在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当中确实存在一些明显不公行为,所以必要的现场监督并非是没有必要的。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也有利于节约人大监督的成本。如果对于一些具体监督个案,仅仅是在庭审之后看材料,就可能会增加监督的难度,延长监督时间,增加当事人的痛苦。而人大代表直接介入到一些具体监督案件的庭审过程当中,这样一种“提前监督”就将能相对减少监督时间,降低监督成本消耗,使司法公正能早一点到来。
而且参加这样的“直接监督”对于人大代表来说也是一种行使权利兼加强学习的过程。通过参加一些庭审活动,人大代表既加强了对具体监督个案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熟知法律不但对于提高庭审与监督质量来说是必要的,而且有助于提高人大代表及人大机关行使其它权力水准。比如对法律法规的起草、审查及建议能力。人大代表亦能将通过参加庭审所感知到的一些东西及时揉入到立法工作当中去。即参加庭审发现问题,并力图通过以后的立法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发现问题。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更表示出一种主动介入个案监督的意愿。现在一些公民遇到司法不公,能想到到人大去申请监督者还较少,如果人大能主动介入到一些个案监督中去,对于诉讼方了解司法救济的寻求渠道及方式以尽力追求司法公正大有好处。这实际也是一种普法行为。特别重要的是,这样主动介入个案监督,使诉讼方走上正常的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行为的再发生。因为如果诉讼当时人不了解或缺乏寻求正常司法救济的方式,就很可能会去通过贿赂的方式来试图扳回公正。但无疑的,即便是通过这种“救济”赢回了公正,却又同时触犯了法律。应当记住的是,当正常的救济渠道不通畅,“旁门左道”便易成为寻求救济的首选。而这无疑会加重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使得腐败更加水涨船高。而人大如能主动介入到一些个案监督当中去,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在通往腐败的路途上加入一些“路障”。
人大对于司法的监督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而这之中,人大发挥主动介入的精神是极有必要的。但愿这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之类的监督活动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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