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的张女士在与丈夫办离婚。张女士认为,不仅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辆出租车她应有一半产权,对车牌照也应该单独进行分割。她咨询,这样的想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记者调查
张女士介绍,2000年7月夫妻俩借款13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2001年在还清债务后,他们又换了一辆新出租车,不过一直是使用原来的牌照。
今年6月,张女士提出离婚。在有关出租车作价分割问题她们出现了分歧,丈夫说出租车值10万元,愿意分给张女士一半,但张女士认为,“牌照”比车还值钱,因此,在分得车的一半产权的同时,车牌照也应作价后分她一半。
律师观点
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惟蛟认为,作为一个车“牌照”,应该说它本身并不具有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得它又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正如张女士所说,有时甚至比车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不过,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才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
熊惟蛟称,车牌照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离婚时,张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对牌照进行作价分割,这样的想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