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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妇科手术可以让实习生旁观吗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3日07:3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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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医院”无权如此“教学”

  姜春康

    女青年李雯(化名)到“某大医学院教学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李雯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手术后,李雯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据10月29日《青岛早报》)

    无独有偶。2000年,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和一位医生被患者告上法庭,因为医生不顾患者反对,让众多实习生观摩一台人流手术。“教学医院”是教学实习的地方,但“教学医院”有权不经患者同意甚至不顾患者反对,“赤裸裸”地将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示教么?我认为,他们无权如此“教学”,患者控告医院完全是正确之举。

    首先,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病人理应享有的权利。病人到医院治病,就有权利要求医院照顾病人的隐私。不征得病人同意便将病人的“隐私”暴露给许多人,这又和“示众”有什么区别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医院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情况下,让学生观摩这种具有很强隐私性的手术,该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实际上,医院在检查时如果有实习生参与,也应该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以体现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即使患者同意实习生参与治疗,也应该给予患者适当的医疗费优惠,患者没有任何义务参与医院的教学活动。

    其次,医生应该从人的社会心理角度去审视病情,而不能生硬地将病人看成肉、血管、骨骼的综合体。虽然医生的治疗过程是对病人肉体本身的“处理”(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医生,心理医生除外),但医生要换位思考,把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但拥有肉体更有思想的个体来治疗,尊重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合法权利。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精神伤害有时候会比肉体伤害更为严重。试问,倘若被观摩的是做手术医生本人,他(她)也会非常愿意非常配合地将自己的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吗?

    另外,病人也是消费者(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医院、医生也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据该院院方称,作为教学医院,指导实习医生是医院的工作,李雯既然选择在此做手术,就应视为已接受医院的医疗方式。我觉得这样的说法未免太牵强。医院作为教学医院,与高校之间已经达成何种协议与约定我们姑且不论———那是他们之间应该严格遵守的权利与义务,与病人无关。从这个方面来讲,医院应该承担的义务就绝不能延伸到病人的身上,病人没有替医院履行义务的责任。相反,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交了医疗费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应该享受到合法权利,隐私权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总之,教学医院的存在是必要的,学医的学生进行观摩手术的机会也不可缺少,虽然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让实习生观摩,但是观摩活动绝不应该凌驾于病人的主观意愿之上,否则只能给病人带来更多的痛苦,并与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相悖。医院更应该从维护病人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因为患者的隐私权不容任何人践踏。

  

  请给医学观摩一些理解和支持

  戎洪兴

    10月29日《青岛早报》一则《我流产,岂能供你作“展览”》的消息,再度点燃医患之间隐私权的纷争。女青年李雯在其男友黄强的陪同下到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时,医院安排八九名医学院实习生来观摩,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黄强试图阻拦,医生说事先已征得了李雯的同意,但是后来李雯说自己因全身麻醉,根本不知观摩一事,遂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到法院。

    越来越多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声音,正从医院里传来。有人甚至埋怨医院是个人隐私最易走光的地方,而妇产科则是曝光隐私的“重灾区”。济南那位要做人工流产的孕妇被实习生观摩后(10月18日《齐鲁晚报》),更有人发出“医院不能对患者‘白看白摸’”的呼声,虽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但要求医院付钱后再“看”再“摸”则十分滑稽———一个正常的患者,拿了钱让别人“看”、“摸”到底算是哪档子交易啊?

    面对患者频繁地指责医院侵犯隐私权,作为“侵犯”主体的医院,总是面临着人人喊打的不利处境。愈演愈烈的医患隐私纠纷被推向法律解决的轨道,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反映了相当部分国民法律知识的重要缺陷。许多人在呼吁:保护患者隐私权刻不容缓!但笔者在此不禁斗胆试问:患者,谁动了你的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越炒越热,但许多炒作对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并没有给予正确的解说。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是个缺陷,没有成文的规定,只能根据名誉权来延伸。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一是隐私隐瞒权,二是隐私利用权,三是隐私支配权,四是隐私维护权。那么何谓侵犯公民隐私权呢?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每个人都享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但患者在就诊时,其隐私权必然会受到相对限制。医生在诊断病情时的望、闻、问、切,不可能不涉及患者的隐私。医生和患者的医患关系一旦确立,则病人的相关部位在医生面前都是公开的,此时再扯到侵犯隐私的话题上来则实属无聊。

    任何一个医学院学生,要成为一个正式医生,都要经过医院临床实习阶段,实习医生把患者作为标本来观摩,目的是为了学到更精湛的医术,更好地为病人治病,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邪念,或擅自公布、恶意宣扬患者隐私,又何谈“侵权”一说?如果医学上观看女性患者的一些隐秘部位就叫侵犯隐私权,那么学生该怎样实习,医生又该怎么看病呢?

    为什么不能给医学观摩以理解和支持呢?如果只有课堂理论,没有实践经验,此种医生的技术水平谁放心?如果学医的学生失去观摩手术的机会,医学又何谈发展、传播?

    不要动辄高喊“你动了我的隐私权,我要告你”,请多给医学观摩一些理解和支持吧。当然,医院也应该尽可能争得患者的许可和支持。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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