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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海城小学生集体中毒事件的几点疑惑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11日03:46  中国青年报
  瑞德

  3月19日,辽宁海城8所小学3000余名学生在同一天饮用了今年区教委推荐的豆奶后,持续发生腹痛、头痛、眩晕等症状,目前已经证实有3人死亡,近百学生进京求医。对此事件,《京华时报》连续几天用大量篇幅进行了报道。看完这些报道之后,我内心充满疑惑。

  一、为什么在大众口味和生活习惯日益多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强制性集体订奶?报道称,去年,辽宁省教育厅和鞍山市教育局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实施学生奶饮用计划,并在鞍山市指定宝润豆奶有限公司(现改名为中美合资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味邦饮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定点生产企业,分别供应相应地区学校学生饮用奶。今年3月19日,海城市决定先在兴海管理区的8所学校试点实施学生奶饮用计划。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那么,为什么有关方面要搞集体订购呢?他们参考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了吗?他们有没有把小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自主消费选择权放在心上?

  二、为什么学生们普遍反映豆奶难喝而老师还要极力鼓励、要求喝完?报道说,3月19日第二节课上,宝润公司送来的豆奶到了班上。为了切实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班主任姜波决定暂时停课先集体喝奶。有的学生喝了一口后说:“老师,这奶真难喝。不喝行不?”为了鼓励学生喝奶,姜波在讲台上当着学生的面,一口气将一袋豆奶喝光,然后盯着台下的学生喝。

  为什么老师一定要如此重视监督学生把豆奶喝下?是他们不知道强人所难的道理,还是为了得到某种具体利益或者屈从于某种压力?而且,为了喝奶,为了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有关老师竟然决定暂时停课,集体喝奶!停课喝奶,这是如何重要的任务,竟然比上课还重要?

  三、为什么负责生产豆奶饮料的企业是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而不是正式招标、投标产生的?一般来讲,政府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如果是由当地教育部门出面要求实施营养计划,那么就明显属于政府行为,所需的豆奶用品实际上就可以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需要正规地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内。但是,没有这些,只有“指定”。那么,这些“指定”和定点生产是否存在某种暗箱操作,存在某种利益交换呢?

  四、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上报?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至少从时隔半个多月才有媒体报道来看,事件过程中是否存在知情不报,瞒天过海呢?这其中是否有推卸责任的因素呢?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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