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03电 转自搜狐 为预防控制“非典”在我省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省卫生厅于5月1日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餐饮业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紧急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转自搜狐 一、四类公共场所必须消毒。 转自搜狐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候诊大厅(室); 转自搜狐 (二)机场、车站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转自搜狐 (三)商场(店)、宾馆、饭店、招待所、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茶室等、图书馆、美容美发店、游泳场馆; 转自搜狐 (四)餐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 转自搜狐 二、凡加工、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和桶装水送水人员,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转自搜狐 三、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 转自搜狐 四、食品从业人员和供管水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出现发热、咳嗽、腹泻、呕吐、咽喉痛、手部受伤、耳眼鼻溢液的,特别是体温≥38℃并伴有咳嗽症状的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并同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转自搜狐 五、各类餐厅每天空气消毒不少于2次,餐饮具消毒不少于3次,厨房工作结束时消毒1次。 转自搜狐 六、餐饮服务提倡分餐制,要求饭店、酒店等餐饮场所积极推行分餐制。 转自搜狐 通知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加大对公共场所、餐饮业、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力度,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