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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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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1日09:1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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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一月十日电(记者王进昌)记者今天从中国外经贸部获悉,为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于今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办法要求,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为一百万美元;具有至少五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该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十二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该办法说,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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