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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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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02:02 人民网-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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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近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由外经贸部制定的《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的暂行办法》已进入讨论修改阶段。与此同时,《外资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家经贸委起草完毕。上述两文件在年内均有望出台,那么,连同证监会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颁布的《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等在内,在外资并购上将形成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并购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但是,人们对于外资并购的期望值同实际进度总是存在不小的差距。以深发展为例,有关外资收购的预期一向为市场所关注,今年以来,其股价更是一再因外资收购传闻而被市场拔高。其实,尽管外资机构目前已经进入深发展管委会,但从政策角度来看,深发展的外资收购尚未获正式批准。外资并购毕竟有一个过程。
外资并购之所以有个过程,不仅在于购售双方有一个谈判磨合的过程,目前来看,更主要的问题在于政策准备同外资并购的实践客观上尚存在一定的不同步。外资在我国的购并行为仍然需要受到行业准入政策的约束,由于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缺乏协调性,应对跨国并购的政策和法规较为零散,可操作性较差,往往容易造成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外又新加一道行业准入的门坎。
我国立法对并购、破产、债权人权益等方面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有的法规与国际上的并购惯例无法接轨,这也是外资并购举足不前的因素之一。例如,《中外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未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而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很少有并购金一次性支付的。
外资收购国有股权尚缺少明确的政策规范。一些地区或行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引进外资并购国企的做法,虽然有利于外资并购的迅速推开,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困境,但如果不顾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反而会影响到并购的效率,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一些城市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没有法定的审批权,实际上只是多一道门坎,多一份支出,于外资并购双方都没有太大的帮助。
从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规定还是有区别的。在上市公司股权分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或企业资产权益转让受到特殊限制,对于外资并购来说,其交易费用较高,而流动性也较差。从长远看,我国法律和政策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股权和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应具有差别。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上市,现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东中也不乏境外主体,在我国政策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限制有待进一步放开。
健全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对推进我国的企业结构和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水平,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治理机制,逐步实现国有股减持目标等都有好处。但在一些实质性的障碍仍未完全消除之前,尽管外资并购的政策大门已在悄然打开,我们对外资并购的期望显然不应过于脱离实际。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2年11月05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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