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然而,劳动法给人们的印象却是“硬”不起来,用工单位肆无忌惮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一些劳动者不得不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近日,深圳市劳动局为了让已经作出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得到执行,使劳动法“硬”起来,将10家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企业送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福田区法院裁定劳动局全部“胜诉”。在国家强制面前,其中7家已经认罚,自动履行了应负的义务。另有3家,选择了“逃匿”。劳动局方面则表示“一定追查到底”,同时向市民公布了举报电话。(9月29日《深圳商报》) 根据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自己实施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被处罚的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义务,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则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量才能使劳动处罚决定得以实现。这是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许多劳动行政部门虽然对一些违法用人单位也进行了劳动监察,并且对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在被处罚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愿意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处罚决定沦为“白条”,成为一纸空文,不仅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纠正,还直接影响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损害劳动法的尊严,使劳动法“硬”不起来,落不到实处。 深圳市劳动局将不履行义务的企业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表现。同时,劳动局的这一举动,既可以有效维护劳动监察处罚的严肃性,树立自身的执法权威,也可以使劳动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由可能变为现实,使劳动法由“软”变“硬”,维护了劳动法的权威和尊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都能象深圳市劳动局这样,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借助国家强制力量,努力使劳动法的规定落到实处,重拳打击无视劳动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而避免劳动者“排队跳楼追讨欠资和抵押金”现象的再次发生。 (作者 李克杰)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