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全新的理念 就在今天,人们终于见到了期盼已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几个月后的9月1日,这部七章63条的行政法规将见诸于实践,正式成为中国应对一个长期棘手问题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承认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的“积极作用”,但更应看到,历经十年艰难孕育修订最终呈现的这一新的条例,摒弃了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窠臼”,而给医疗事故处理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和运作方式。 条例强势显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证科学、规范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过去诸多医患纷争缘于患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缘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和不透明。条例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 条例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将行政处理和司法程序严格分开,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以往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行业保护在所难免。如今条例对此果断“叫停”,对于建立完善公正、公平的医疗秩序至关重要。 程序公平、实质公正的新条例,已经引起此间人士广泛好评。也许待到半年后的正式实施时,它的良好功效将愈益显现。 带来压力与动力 对大多数医院和医务人员来说,最近一个月的时间绝对难以忘怀。先是最高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面世,接着是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在采访中,“压力”与“动力”这四个字,是他们使用“频率”最高的字眼。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医疗事故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还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医疗事故。这就是说,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则不成立。而新条例的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增加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风险”。当然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示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些医生表示,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疗制度进行了规范,可以增强医生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也给一些不正之风和不负责任医生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天津一家医院的陈姓医生对记者说,自己一定会提高水平,加倍小心,科学诊疗,把压力变成动力。 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所作的变更,将过去规定的二级事故提升了一级,从一定意义上提高了事故受损害方得到赔偿的标准。条例还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些医生在接受采访时也不讳言面临的压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说,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某些医生素质低是一个原因,但不少患者对医疗结果投入过高的期望值也不容忽视,患者的希望落空后,往往心理失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也会出现心理压力,特别是临床医生,直接的影响就是治疗会变得缩手缩脚,少了勇闯医疗禁地的闯劲。但他们也认为,新条例的出台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医生也是普通人,也会得病,也需要治疗,进行一番换位思考是十分有意义的。况且,挑战毕竟与机遇同行,藉新条例的出台之机,可以顺应趋势,尽快调整,增强责任心,把医院管理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形成医患关系的良性循环。 带来信心和希望 51岁的天津女患者李新荣作为一起医疗事故的当事者,从新条例中读到了信心和希望。由于割甲状脉及甲状旁腺,不得不卷入了旷日持久的医疗纷争。她认定医院送检的病理切片和病历有所更改。 而到9月1日这种现象将不再可能发生在李新荣的“后来者”身上,因为新条例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一个焦点。以往为了争夺病历以备在其后的法律诉讼中处于主动,有些患者甚至采用藏匿的方式保存病历。如今,新条例不仅严厉禁止涂改病历等行为,而且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而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此外,由医学会主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也是一个重大调整,由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进行的鉴定,将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真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这些变化已经为广大患者很快熟知,因为这个引人注目的条例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有患者表示,有了新条例也并不说明患者打官司一定会赢,毕竟还有鉴定结果说话。“新条例的出台肯定是好的,说明我们的司法又进步了。国家已经意识到患者这个特殊群体的呼声,把法规适当地向患者倾斜也是应该的。”一位正在治疗的患者这样说。(本报记者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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