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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涡阳县政府提出异议:这块地能给债权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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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5日15:41 新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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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涡阳县一块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被亳州市中级法院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要执行给债权人。但涡阳县政府发现,这块土地是未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于是日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涡阳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所在土地抵押向涡阳县城关信用合作社借款,2001年8月,亳州市中级法院根据城关信用社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公司位于涡亳路南侧安徽黄淮农机城近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属物以估定评估金额467万余元抵偿给城关信用社。这个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原涡阳县土地管理局认为这块土地是未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于2002年10月提出执行异议,今年8月15日,涡阳县政府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涡阳县政府认为,农机公司由原国营农机公司改制而成,1997年,该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这块国有土地作为经营场所。其间,农机公司未能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制后的企业也没有依法交纳出让金、未办理土地登记,所以不享有该宗土地合法的使用权。因此,县农机公司与县城关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且双方签订协议时未办理相关手续。
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人士告诉记者,黄淮农机城的土地拟被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外,还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因而,法院在没有查清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把国有划拨土地当作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作价给债权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依法撤消该民事裁定书。
(实习生 祝伟 本报记者 计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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