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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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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15:39 南京报业网-东方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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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卫报报道】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医院没有对患者尽特殊的注意义务,对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1999年3月20日,高淳农妇王晴(华明)下班途中不慎跌伤,次日住入南京某医院内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医院于3日后为王晴施行了右臂切开复位手术,用两根克氏针及一枚螺丝钉内固定。手术后王晴经摄片检查于4月5日出院,此后两次复查未见异常。6月22日,王晴出现手腕无力下垂、右腋窝肿块现象后到该院就诊,经摄片复查发现内固定克氏针向内侧退出。6月30日,王晴重新入住该院治疗,医院施行手术取出克氏针。但医院在取出克氏针时,患者已形成右腋动脉外伤性动脉瘤,医院却没有对患者尽特殊的注意义务,也未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出院后,王情依然感到不适,先后到上海、南京市等医院治疗,
做了动脉瘤切除手术。王晴认为对于自己的动脉瘤,最先为自己治疗的某医院负有全部的责任,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中,医院不能举证证明本身的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具有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王晴所受的损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即以此推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据此作出赔偿判决。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认定医院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由于二审审理期间,医院申请就以上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鉴定。依据鉴定,二审法院对医院的赔偿责任重新进行了调整。但医院在实施内固定手术中违反了作为医疗机构应负的特殊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由此而造成患者右腋动脉外伤性动脉瘤所产生的损害仍要负完全赔偿责任。
高淳县人民法院 丁晓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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