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6日电 (实习生 贾舒) 今天上午,在拘留30天后,刘海洋离开看守所,在母亲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个地方“隐居”。据知情人士称,刘海洋是“取保候审”,他的母亲作为担保人,表示愿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随叫随到。公安部门以“损害公私财物罪”申请批捕,但未获检察机关的通过。另有消息称,清华校方倾向保留刘海洋学籍的意见占了上锋,但能否“保研”没有说法。 据报道:刘海洋曾于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用火碱和硫酸伤害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其中有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取保候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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