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幼鸣 从今天(2003年9月29日)起,《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这一公约,自2001年12月以来,它已得到约150个国家签署和约50个国家批准。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内地贪官成批外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可能在中国抓捕外逃贪官和追回赃款中发挥的作用,自然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有一种舆论倾向必须纠正,即就事论事地分析反腐败的成本问题。表面上,一些观点在“经济学”方面说得头头是道,其实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表现。我们对腐败在社会机体中的癌症效应不能视而不见。 今年4、5月份,在中国严防死守SARS期间, 180多名县处以上贪官或有行踪外逃或无痕迹“蒸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4月20日,浙江省原原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出逃美国,一路“颇有官派”,不仅携带了女儿、女婿、外孙女,还在新加坡休息、调养了一番。眼下,关于职务犯罪的一个公认现象是,贪官在位时猛捞狂捞并向境外转移资产,一旦风头不对立即一溜了之。 按照国家权威司法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至2001年下半年,中国内地外逃贪官超过4000名,涉案金额超过50亿美元。据媒体披露,到今天,无论是贪官外逃数,还是外流资金量,均远远大于这一公布数字。不仅如此,不少贪官在境外生活得还相当闲适,更有贪官甚至不忌讳谈论贪渎历史,行事非常高调。 显而易见,遏制贪官外逃已是中国反腐败工作阶段性重点与难点所在。我们看到,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于国际范围内,中国获得了两个重要的支撑点:第一个反映在贪官的“国际性”定罪上。按照公约“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范围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或给予不应有的好处,以及凡是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时,都视为犯罪。这比我国现行法律更为严厉。这样,在犯罪认定上,中国贪官已经是人可逃而罪责难逃。二是在过去操作难度极大的司法协助与引渡上,公约建议缔约国,努力加快完善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如此,公约的条款为中国与其它国家进行引渡协商提供了依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外,在今年年底前,已经磋商成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据了解,这个公约比《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涉及的内容更广泛,特别是在贪官资产追缴和返还方面,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明显有利。 全球张网追捕贪官是中国反腐败势在必行的举措。随着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生效,虽然反腐败国际环境有较大改善,但应该看到,中国所面临的难题仍然不少。遏制贪官外逃需要内外兼治,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外,把贪官堵截在国门之内更为关键。 西方谚语说,“比白还要白”。怎么做得到?官员既然选择了从事公共服务为职业,就应该承受严格的监督管理。据悉,今年夏天,国内一些地区已实行县处以上干部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统一管理。这不失为预防贪官外逃的一个办法。 以信息技术为硬件基础,加强针对官员的出入境关专项管理实有必要。这应该和建立“官员腐败案发预警制度”联动操作,即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官员有腐败嫌疑,立即限制其出境并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纳入全国联网限制出境名单。 更进一步,针对涉及大额资金及其它重要资源操作的官员,预防性地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可能有一定的治本之效。在“管人”同时,反腐败部门应该紧紧盯住资金流,严格并细化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训令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坚决阻止贪官财产汇聚、“漂白”与转移。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