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交警部门推出的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活动暂停一段时日后,于9月23日恢复。 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之所以不宜实行,除了有利益因素在内,可能会造成违法行为;以及如一些专家所强调的,这种执法权过让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作基础之外,这其中还有一些东西是要辨析清楚的:比如有些交通违章并非出于故意,而可能只是一时疏忽,在这种情况下,惩罚不应成为目的,而教育应该是更主要的。既然主要目的并不在惩罚,奖励他人举报又有何必要?还应把一般性交通违章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甚至逃逸行径分开来。对于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应当鼓励人们进行举报甚至予以重奖,但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如停车压了线等,公民进行举报虽未尝不可,但予以物质去鼓励这种举报却并非必要,也无多大实际意义。 对于那种宜以教育为主、后果也谈不上严重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如用金钱去鼓励他人举报,那倒容易使部分人滋生利用他人缺点来赚钱的意识,即一种将自身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告密”心态,而这是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建设的。 某城市曾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做广告,以每举报、查实一名即奖励5元钱方式鼓励广大“市民”对没办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进行“积极举报”。这样一种发动全市人民,以“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方式来进行举报的做法,确实是容易“促使”一些人为了区区几元钱而不惜“告密”。 一些城市公安部门为了工作方便或是为能多些经费出此下策,这给社会道德风尚所造成的无形伤害确是得不偿失。 作为为公众服务的、负责任的政府应当慎行每一政策,每一行政都应将社会影响等考虑进去。当然,这就对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准、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一点也是不容置疑的,就是民众有权也应当对公仆提出这样的“过高的要求”。 (作者 魏文彪)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