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九晚五”与《劳动法》不冲突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9:39 三秦都市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朝九晚五”作息时间只有7个小时,那么“朝九晚五”与《劳动法》有没有冲突呢?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干部陈小庆先生。
陈小庆认为:“朝九晚五”作息制度和《劳动法》没什么冲突,《劳动法》规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40个小时。只要不超过40个小时,用人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有自主权。当然,也可以根据西安市本身特点将“朝九晚五”改良一下,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都是可以的。
陈小庆还说,“朝九晚五”能很好地保证职工休息权利,使职工工作日间歇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能得到保证。国际通行15—16小时休息时间,按“朝八晚六”作息制度职工在两个工作日之间休息14个小时,而在这14个小时内女性需要做家务、带孩子等家庭琐事,没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工作效率也就不高。“朝九晚五”能让职工充分工作、充分休息,很科学,所以我支持“朝九晚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