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淮安市发生了一起村主任状告镇政府撤换村主任职务,法院一审判决镇政府败诉的行政诉案件。 1998年11月,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王士丰当选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0年6月18日,因撤乡并镇行政区划调整,王庄村与张庄村合并,保留王庄村,王士丰仍任原职。可3个月后,王士丰被王营镇党委、政府不明不白地免去职务。王士丰认为自己没犯什么错误,便找镇有关领导讨个说法,却被告知是工作需要。王士丰认为,王营镇党委、政府的做法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是他一边向有关新闻传媒作了反映,一边以王营镇政府违法行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王营镇人民政府败诉。 淮阴县(作者注:2001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原江苏省辖淮阴市变更为省辖淮安市,原淮阴市辖区淮阴县行政区划调整后变更为淮阴区,所以2001年2月10日以前的淮阴区仍称淮阴县)人民法院(2000)淮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说:“原告王士丰称,我于1998年11月经村民大会选举,当选为淮阴县王营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同年11月18日淮阴县民政局发给当选证书,予以确认。2000年6月间,王营镇决定王庄村与张庄村合并,同年9月25日被告(王营镇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人员到王庄村村组干部会上宣布免去我担任的王庄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同时任命他人任此职,被告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本行政行为无效,恢复我的职务。”被告王营镇政府称:为适应农村基层组织改革的需要,经党委研究,报请县政府批准,王庄村与张庄村合并,重新设立王庄村。因此,村委会的领导班子亦重新调整,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例的有关规定,镇党委提名陈学勤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免去王士丰村委会主任职务,具体如何操作,由王庄村委会依法实施。被告在庭审中的举证材料有淮阴县人民政府淮政发(2000)234号文件,王营镇党委(2000)52号文件“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村委会依法调整的通知”,镇党委(2000)46号文件“关于提名陈学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庭审质证时,原告王士丰对被告镇政府提供的证据“46号文件”提出异议,认为9月25日免去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时是组织委员代表镇政府宣布的,没有出示“46号文件”,此文是后补的。被告对原告的质疑提出辩驳,强调镇党委的文件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组织委员宣布免去原告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只代表镇党委,镇政府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当,镇政府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辩驳,免去我担任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当时是组织委员代表镇党委、镇政府宣布的,有在场的证明人王步新、严留海作证。法庭依法传唤两证人到庭作证,陈述的内容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客观,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46号文件”缺乏法律依据,辩驳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士丰于1998年11月经原王庄村村民大会选举,担任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同年11月18日淮阴县民政局发给当选证书。被告根据淮阴县人民政府2000年7月28日淮政发(2000)234号文件批复和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分布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将原王庄村与张庄村合并,重新设立王庄村委会。2000年9月25日被告的机关工作人员代表镇党委、镇政府宣布免去原告王士丰担任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即免去原告王士丰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告镇政府应否承担责任以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原告王士丰认为,原、被告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已取得一致意见。关于免去原告职务是政府行为还是党委行为,原告认为,两位证人王步新、严留海证明王营镇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党委、政府宣布的,其行为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实际存在。被告认为,镇党委提出建议名单,只是建议性的,具体操作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镇政府没有决定罢免原告的职务,不应是本案被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王营镇政府根据淮阴县人民政府淮政发(2000)234号文件的批复,调整王庄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行为是合法的。被告王营镇政府对调整后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并及时组织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宣布免去原告王士丰担任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营镇政府2000年9月25日宣布免去被告王士丰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宣布无效。 通过此案,我们应该看到,农村改革愈深化,经济愈发展,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就愈重要。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村民自治是党中央制定的固国安邦的根本举措的高度来审视和认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现实意义。(王群)(原载于《乡镇论坛》杂志2001年第五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