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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李素丽可以做广告吗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6日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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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著名劳模李素丽出任北京某家居企业的形象大使,此事引起了争论。有人反对,也有人赞同。现将红辣椒评论的两篇文章一并贴出。

 

  劳模与企业形象大使的精神反差

  据9月3日《京华时报》消息,全国劳模李素丽日前正式当上北京某家居企业的服务形象大使,这改变了企业形象大使由影视歌星“一统天下”的局面,她由此成为国内首个劳模形象大使。

  劳模出任企业形象大使,据称是按市场规律行事,是转轨经济学遇到的新问题。然而,“劳动模范”这种由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由此产生的公众认可,并不仅仅属于拥有劳模称号的个人。劳模是一种国家荣誉和公共资源,它是否可以用来为个人谋利呢?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吗?

  劳模不是一种职业,它更多代表的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当然也有很多劳模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这种创造和形象代言不是一回事。为企业做形象代言人,其公益性质是微弱的,更多的是与个人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该家居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未透露具体报酬数额,只说“前两任形象大使的酬金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李素丽与该企业约定,“她本人不接受任何采访”,面对记者的采访电话,“李素丽不是不接就是掐掉”。这种面对公众的态度其实并不明智,既然是光明磊落的市场行为,因何不能直面公众呢?劳模始终不该忘记,你的身份资源来自公众。

  记者从该企业得知,李素丽做形象大使的初衷是想通过其他形式为老百姓做点实事,选中该企业是因为它在北京家居市场中投诉率最低。这个理由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为企业做宣传和为老百姓做实事之间是无法划等号的,难道说建议老百姓都购买某企业的商品就是为他们做实事?既然目前京城家居市场良莠不齐,老百姓很难买到放心家具,那么只请老百姓选定一家企业来消费肯定不是好办法,如果形成垄断将更不利于家居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真心为大家做点实事,只能针对该行业的突出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共同商讨根本的解决之道,靠给某企业做宣传能解决什么问题?慢说个人可以从中获利,就是无偿来做也是违背其“初衷”的。

  由于劳模身份的精神价值和公共性,劳模身上集中了来自公众的权威认可,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人生机会。但同时劳模对公众应肩负责任,不能利用公众的认可而误导他们以及为自己谋利。其实企业之所以请她做代言人,还称“抱了一个金娃娃”,看重的就是其劳模身份,而不是其个人的职业等等。劳模不同于影视歌星这些职业,劳模更多的属于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因此,不能认定劳模出任形象大使仅仅是市场和个人行为。

  劳模当然可以追求回报,但这种回报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就将失去公众的认同,导致劳模精神价值的沦落。当然劳模执意这样做也并不超越法律的界限,只是就别再打出冠冕堂皇的挡箭牌了,而且收益全归个人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劳模是一种国家资源。劳模出任了企业形象大使,也就背离了劳模的精神价值,这种巨大的精神反差是公众很难接受的,因为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

  (作者:潘凤亮)

  

  何必对劳模身份耿耿于怀

  潘凤亮先生发表时评文章《劳模与企业形象大使的精神反差》,认为李素丽作为全国劳动模范不宜成为企业形象代言人。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其一、劳动模范的身份虽然特殊,却是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综合体现。全国劳动模范代表的是全国范围内的行业精英,李素丽作为全国劳动模范的优秀代表更是被全国人民所熟悉和尊敬。劳模也是社会的一分子,由其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可以说企业形象更为扎实、可靠,更有说服力和诚信力。

  其二、商家选择全国劳动模范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不仅说明企业在重视自身形象宣传上更注重代言人的实际宣传效果和自身的社会诚信能力,同时也说明商家的宣传眼光要远远比找影视明星代言更为塌实和可信的多。

  其三、全国劳动模范与企业形象代言挂钩,这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互信行为。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必须是相互的诚信能力和社会的认可程度。商家的诚信基础是优质的商品、良好的服务和可靠的信誉;而全国劳动模范的诚信基础无疑是其无法比拟的精神财富。在此基础之上达成互信共识,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商品销售,为顾客提供高质量、高信誉的商品和售后服务。

  其四、劳模被选做企业形象代言人,正说明企业的形象代表必须有相对完美的个人人格和社会人格,企业更为注重的是代言人的精神内涵。从相关报道中得知,李素丽的代言价值要高于影视界明星的价值,这从一个侧面证实,企业所选择的企业形象代表无疑有着更为具体的“双重人格” !这可以说是有着更为实际的社会意义!

  其五、劳模的身份来源于公众,这是事实。而影视界明星的身份也同样来源于公众。作者在此突显劳模身份,实际上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偏见,认为劳模不能作为企业代言而存在,却不排斥影视明星代言企业形象,这实际上在人为划分企业形象代言的代表身份,抹杀劳模的社会属性,属于不公平认识和不平等待遇。

  其六、既然劳模是社会人士,代言企业形象无疑也是在为社会服务。代言对以销售和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提供相对的市场报酬也无可非议。单就李素丽而言,她的市场行为即属于个人,同样也属于其原单位。所以,李素丽的形象代言也不能离开其原单位的认可和相应的合理报酬。在此不断追问李素丽的市场报酬是多少,以笔者看似乎无此必要。为什么一定要关心李素丽的报酬是多少,而不去问问其代言的商家的信誉是怎么样?!

  其七、作者认为李素丽代言会造成市场垄断,这实际上完全是作者的“杞人忧天” 。假若商家的商品好、服务好、信誉好,那为什么不让顾客来购买?市场经济讲求的是市场行为。只许影视明星代言,却排斥劳动模范代言商家,无疑是作者的偏见心理在作怪的结果。至于说顾客是否真的买帐,那完全是顾客自己的事儿了。顾客自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代言者也决不会轻易自砸名誉。

  以笔者看,在此过分强调李素丽的劳模身份实际上无此必要。重要的是李素丽的代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等价交换” 原则,即李素丽代言的商家是否符合李素丽的代表身份?假若符合,那有何不可?市场是明亮的,顾客同样是不能够被欺骗的!

  (作者 陶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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