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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正婚姻法24条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不能滥用

原标题:最高法修正婚姻法24条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不能滥用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文丨沈彬

在之前的种种“妻子被负债”故事的影响,以及舆论的施压之下,特别是去年年底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解释二》祭出“备案审查”的大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对饱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做出修正。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其中明确的几大原则: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要说明的是,《新解释》并没有废除,也不可能废除《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原则,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正像最高法所强调的是基于“问题导向”,“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之前第24条饱受批评,但其初衷并没有那么不堪,是为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仔细对比《婚姻法》和24条,就可以发现后者对前者的“加码”。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属于例外。

法律是要求负债必须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才是共同负债;而24条则是“共债推定论”,不再以严格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限制前提。

最高法在2004年推出这个“共债推定”,并没有男权主义的野心,只是一种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便捷(也可能是武断)的司法政策。

于是之前出现了很多的“被负债”的个案,比如,“‘反24条’联盟”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边是“假离婚、真逃债”,一边是“被负债”,问题似乎变成了“按下葫芦浮起瓢”,关键是怎么平衡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

解决之道在于:怎么通过司法政策打击虚假诉讼、打击赌博等恶意债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部分和“被负债”区别开来。

最高法在《新解释》中画了红线:“共债共签”、共同债务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对于高额负债,由债主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是对之前司法政策的一次纠偏,但也有新的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共债共签”可能倒逼生意人带着配偶去签合同,大幅提高交易成本。

最高法表示,“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风险是防范了,但交易成本却提高了。合同当事人,在签合同之前,首先就要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的,最好还得带配偶来签合同。

众所周知,商海风云莫测,瞬息万变,签合同首先要带上结婚证,向对方证明自己婚姻状况,还要带上配偶,可能带来不便,提高交易成本。要明白,很多“被负债”本身不是签欠条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很多买卖、租赁、融资合同,商机稍纵即失,夫妻共签操作难度不小。

其次,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原则不应该被废止,旨在防止“被负债”的《新解释》不应该被滥用。

比如,中央某司法机构所主管媒体的微信账号,谈这次《新解释》举的例子,居然是甘薇为贾跃亭“替夫还债”。想想贾跃亭逍遥海外,债主讨债无门,贾夫人甘薇只要回一句“我没签字过”,就能逍遥国内,画面太美。

再比如之前,小马奔腾公司李明生前签6个亿的上市“对赌协议”,遗孀金燕要承担2亿,恐怕也不属于“被负债”的问题。对赌赢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赌输了,就说我没签过字,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便宜事儿恐怕没有。《新解释》也明确: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样是共同负债。

婚姻是一种人生选择,的确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和机遇。要明白的是,睡在你身边的这个人,是法律上推定的、对你“最亲密的人”。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债共签”的大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被负债”的个案,但是也会提升交易成本,比如今后要带着结婚证和配合去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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