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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食用油不属于海天味业?上市公司与原新三板公司“抢商标”

原标题:海天食用油不属于海天味业?上市公司与原新三板公司“抢商标”

又一家老牌企业陷入商标之争。

说起“海天”,大家或许直接想起A股上市公司海天味业(603288.SH)旗下的海天酱油、海天蚝油等系列产品。

但或许,大家有时候见到的“海天”不都属于大家熟知的海天味业。日前一则裁判文件显示:一款海天食用油,并不是海天味业所有。

此“海天”非彼“海天”

A股上市公司海天味业的主要产品是酱油、调味酱和蚝油。

而市场上卖的“海天”食用油,则来自江西润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心科技”)。

据资本邦检索,在电商平台上,润心科技开设的“海天食用油旗舰店”上,可以看到主要售卖“海天玉米胚芽油”、“海天葵花籽油”、“海天菜籽油”等多款食用油品种,并不包含调味料。

图片来源:淘宝

值得一提的是,资本邦了解到,润心科技原是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挂牌新三板,并自2019年7月11日终止挂牌。

背靠“海天”品牌的润心科技业绩表现“不如人意”。

润心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公司作为茶油生产销售商,主要通过一次性的销售来获得收入。同时公司已形成从茶油原材料采购、生产、关联产品的精深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完整产业链。目前,公司已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茶油的销售。2018年完成营业收入10,339.3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6%;同期亏损992.18万元,同比大幅下滑18.61倍;公司解释亏损原因是:“整体油茶行业竞争加剧,茶油原材料市场出现哄抬价格现象,茶粕销售价格下降,毛利率降低”。

图片来源:公司2018年年报

“海天”商标属于谁?

面对润心科技的“擦边球”,海天味业“还不开心”。

资本邦了解到,2018年,海天味业就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将润心科技以及与之关联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开庭日期就在2018年7月30日。

不过,海天味业想要拿回商标权并不是那么容易,毕竟,海天味业注册“海天”商标晚于别人。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海天味业和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集团,润心科技的关联公司)就分别注册了这个品牌。

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显示,最早的“海天”商标于1994年被青龙集团注册,涉及“第29类,食用油”。不仅如此,1995年,海天味业也注册了这一商标,注册号:”935365(汤汁预备混合剂;干蔬菜;蔬菜;腌制蔬菜;)、946553(豆制品)”。

2018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网公布消息显示,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润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三被告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禅城区,且民事起诉状中没有关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佛山市禅城区的陈述,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赣高发[2013]27号)第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所提出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结合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中涉及到被告在相应的网络载体(即微信公众号及网店等)中展示被诉侵权标识进行产品宣传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应视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禅城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润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粹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润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淘宝网

图片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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