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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 执法人员不具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原标题:问题探讨 | 执法人员不具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以上法律规定告诉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备了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才能进行执法活动。如果没有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那么由该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案例。

一、因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3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综合本案证据材料,被告麻阳县公安局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该案办案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不能证明参与该案的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综上所述,被告麻阳县公安局在办理对陈小华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2018年4月9日作出的麻公(江)决字[2018]第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行终字第42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经过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执法,且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而本案对被上诉人车辆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李某、**、曲某、张某均不是人民警察,没有执法资格,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无不妥。

二、虽然具有执法资格证但在调查询问时未出示,属于执法程序不规范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行终4号行政判决书:关于上诉人李学伟提出被上诉人恩阳财政局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调查人员未向其出示执法资格证件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调查人员李明、王秋香均持有执法资格证件,虽然被上诉人恩阳财政局对上诉人李学伟的调查询问记录确无向上诉人李学伟出示执法资格证件的记录,被上诉人恩阳财政局的调查程序确有当之处,但因未对行政相对人即上诉人李学伟相关权益造成实体影响,应当认定为程序不规范,而非程序违法。故上诉人李学伟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执法人员没有及时取得或者更换执法证,执法程序仍合法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行终5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少于2人,部分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的问题。经审查,张掖市司法局对涉案执法人员执法证有效期推迟到新证颁发时间已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等证据均可以证实在案件调查时均有2名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了执法证件,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9行终10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库车县司法局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的关于库车县卫健委李俊丽、热阳古丽·依明行政执法证过期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2月,库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已完成全县各行政单位执法证考试工作,库车县卫健委的执法工作人员李俊丽、热阳古丽·依明考试合格,但因机构改革,未收到上级文件,暂缓办理了二人的行政执法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库车县卫健委虽在查处上诉人库车德仁医院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执法证过期的问题,但在查处过程中认定上诉人库车德仁医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两名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12月通过了库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单位执法证考试,考试合格,二人执法证过期未及时更换是因库车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客观原因所致。故被上诉人库车县卫健委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因此而认定案涉行政处罚行为程序不合法。

(以上案例,转载自“行政诉讼案例”微信公众号)

【编后】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就不具有执法资格,由其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在现场处罚或进行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可以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土地管理中开展执法监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而且有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管理法律规定要求凡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多年来,自然资源系统重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因此,正在从事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那些人员的手中,应该都有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取得的执法证。因为 只有有了合法有效的执法证才有执法资格,才能进行执法,执法才能被认可这是执法的必经程序,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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