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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金溪!为吃野味用气枪打鸟,这几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事发金溪!为吃野味用气枪打鸟,这几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驾车从鹰潭前往抚州市金溪县使用气枪打死三只斑鸠,盛某某负责开车与使用气枪打鸟, 张某某负责将打到的鸟收集并放在车上,后该三只斑鸠被盛某某食用。

之后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等七人约好一起出门游玩,其一行人共驾驶两辆车从江西省鹰潭市出发,其中一辆为盛某某的车,袁某某负责开车带着盛某某以及盛某甲,一辆为盛某乙的车,盛某乙负责开车带着艾某某、张某某、盛某丙。

到达抚州市金溪县,从其自己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气枪坐在车上打猎,后张某某下车将打到的鸟类检起放置在盛某乙车副驾驶的纸箱内, 共打死打伤鸟类9只。

2021年5月26日,金溪县公安局聘请了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对盛某某等人非法狩猎鸟类的种类、保护级别、数量、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盛某某等人 非法狩猎的鸟类共计9只,1只活体,8只死体,其中 鸳鸯1只,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2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山斑鸠6只,均为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盛某丙、盛某甲陈述;3.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共同犯罪、自首情节。

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金溪资讯综合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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