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时候,新人常常会说到这样的誓言“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健康还是疾病,都愿意共度一生”。但是,现实总是有些残酷,要真正兑现当初的誓言实属不易。
01
妻子因身体原因未能照顾病中丈夫
被起诉离婚
图片来源网络
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网络上相识相恋,在2018年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日料店,日子过得平淡却充实。然而,妻子李女士却在婚后不久的一次体检中被查出了宫颈癌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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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李女士接受手术治疗,丈夫张先生照顾李女士直到出院。出院时,医生吩咐术后2年每3个月复查1次。2021年春节前后,李女士回娘家居住,张先生却发起了高烧。之后张先生以自己生病期间没有得到妻子照料和经济支持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嘘寒问暖,不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存在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
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积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正处于术后医嘱恢复期,张先生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逃离婚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02
新婚妻子患重病
丈夫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患病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如果刚结婚就发现对方患有癌症,提出撤销婚姻,法院会怎么判呢?
王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还送给了女方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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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2个月,刘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刘女士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到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妻子的病历材料。王先生知道后,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刘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王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刘女士确诊乳腺癌的时间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只规定了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可撤销婚姻,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是被胁迫结婚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现在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除了之前婚姻法规定的被胁迫结婚的,还有本案中提到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重大疾病”的范围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主要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且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也就是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该有医学诊断。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为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因此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一方虽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他并不知晓已经患病的事实,鉴于他并没有隐瞒的故意,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夫妻之间应当有福同享、患难与共。一方婚后患有重病,另一方却知难而退,这样的结局真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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