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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意见征集!《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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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六盘水市分行、六盘水检验检测中心: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9月印发实施。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委。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2年2月21日至3月8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物资能源储备科

附件

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口粮品种储备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分市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储备能力建设,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资金实施再监督。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六盘水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县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制定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定落实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额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

第十二条 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要求,按50%的储备比例落实相应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其余50%由主城区涉及的钟山区和水城区按60%、40%的比例落实到位。

六枝特区、盘州市参照主城区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执行,市级不再按比例承担其相应规模的储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贸易企业建立一定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管理、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中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粮食行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

第十九条 执行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制度,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对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执行储存期间粮食质量管控规定,承储企业负责对储存期间储备粮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出库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六盘水市检验检测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方储备粮应当及时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正常储存期限内储存品质指标检测为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由承储企业在上一年度报送轮换计划时一并提出,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成立六盘水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六盘水检验检测中心、农发行六盘水市分行组成。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召集,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市级储备粮规模计划下达、储备布局及品种结构调整、储备粮动用、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储备粮轮换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动用地方储备粮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相关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2个月内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各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即粮食每吨100元/年,食用油每吨300元/年,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国家、省有新标准的从其新标准规定;轮换费用实行据实补贴,轮换市级储备粮产生的收益上缴市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三条 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正常保管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严格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油、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三年内不再认定为承储企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储备粮;造成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储备粮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粮采购、销售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三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亏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制定的《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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