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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有这些法律途径

原标题:妇女权益保护有这些法律途径

保障妇女权益作为我国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部分,一直在社会各界备受关注,在倡导、争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上,广大妇女同胞从未停止过前进的脚步。3月8日作为国际劳动妇女节,不仅仅是为了纪念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同时也是保障世界各国妇女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节日。保障妇女权益是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我国广大妇女同胞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勇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恰逢又一年国际劳动妇女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西安区法院联合向广大妇女同胞致以节日的问候,并提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

保障家庭权益,坚实法律后盾

家庭生活是许多女性精力的主要投放点和精神支撑点,充分保障妇女在家庭方面的权益是应有之义。我国《民法典》在保障妇女家庭权益方面也给予了充分支持:

一是保护婚姻平等。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及第1055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弃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为主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

二是保障妇女孕期权益。从生理角度来看,女方客观上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在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相较于男性就处于弱势。因此,我国《民法典》就妇女孕期相应家庭权益保障作出一些规定。如《民法典》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孕期妇女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去面对或解决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充足的沟通时间,以实现小家维稳、社会和谐。

三是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妇女相比男性普遍会将更多精力放在照顾家庭和孩子上。根据这一特点,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制定了尽可能保证家庭妇女权益的规定,如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家庭妇女有权利依据自身对于家庭的更多贡献要求男性给予补偿,在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存续之时保证作为家庭妇女一方可多得相应一部分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周转需要。

批判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以殴打、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受害家庭成员从身体到心理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调查研究显示,近3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家庭中的丈夫。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表明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批判态度,应该认识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易酿成大错。但是,由于家暴行为存在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家暴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和及时阻止。

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踏出了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一步,该部法律中已为妇女释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几种方式:

一是寻求有关单位的帮助。根据我国《反家暴法》第13条、第22条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妇女和其他相关主体都可以与村/居委会、妇联、工会、残联等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相关单位在接到求助时能够较为便捷地提供帮助,也能以单位介入的方式更为有效地阻止家暴实施者的家暴行为。《反家暴法》也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安全的暂时休息场所及生活必需品等。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署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这种救助家暴受害妇女的方式,能够使其远离施暴者,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权益,让相关单位成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实后盾,尽可能迅速、有效地脱离家庭暴力的“魔爪”。

二是寻求司法保护。我国《反家暴法》条文明确说明,家暴受害妇女及相关主体有权利在受家暴时向公安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较为轻微的暴力应以调节为主,并对施暴者提出批评、教育;对于较为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予以侦查、立案、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则应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给予受家暴妇女司法救助途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的关怀,促使妇女更勇敢、更及时、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反家暴法》编纂过程中专设了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制度,根据其规定,受家暴妇女在满足“申请者是受害者本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有证据表明曾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威胁”这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依附于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义务协助执行。这种制度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一道屏障,将施暴人与受害人隔开,从根本上能够有效预防家暴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成为受害妇女拥有依法维护自身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倡导男女平等,反对妇女歧视

实现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但同时也是人权所面临的重要挑战。在我国社会中,许多妇女歧视情境存在于就业过程之中,例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在岗位竞争时男性具有天然优势及职场性骚扰等,不可否认,生理上的特点决定了女性相较于男性不适合某些工作,但这不应该成为整个行业拒绝或歧视女性的借口。这种妇女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基本原则。

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丰富了女性人格权益保障内容,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首次对“歧视妇女”具体含义进行细致阐明,并细致划分为“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还存在其他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专门设置“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就业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为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当下社会的重要议题。不论是反对女性歧视、批判家庭暴力还是保障女性家庭权益,都是维护女性权益的重要方面。更全面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才能落实我国建设安定和谐社会的目标,更是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助力。

作者:路骐

来源:财经时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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