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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宣传月】改革开放40年的宪法发展与宪法实施

(来源:西和县汉源镇人民政府)

原标题:【人大宣传月】改革开放40年的宪法发展与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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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自此,我国成功迈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到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拥有十几亿人口的中国创造了并继续创造着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中国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崭新面貌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实践,促使我国的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宪法历经一次全面修改和五次部分修改,又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宪法法理基础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可以说,中国现行宪法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历程相伴相生。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实施的发展历程,并展望宪法在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将要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1982年宪法的出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各界公认这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的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经验,把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原则、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文化大革命”期间,在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很多错误观点。粉碎“四人帮”之后,在1978年又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当时,“文革”刚刚结束,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党和国家还没来得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没有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左”的思想影响,反映在这部宪法中,仍然保留着不少“文革”的痕迹,但是没有1978年宪法,我们不能完成从“文革”秩序向新法律秩序的转变,我们不可能在1979年制定改革开放之初最重要的7部法律,也不可能顺利出台1982年宪法。1979年、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次会议已经对1978年宪法作了部分修改,但是仍然适应不了当时时代发展的需要。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第四部,也是我国现行宪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新时期、新要求对1978年宪法作出全面修改后的宪法。

(一)全面修改宪法的前奏

一是政治准备。早在1979年年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结束,党中央就开始酝酿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79年10月下旬,邓小平同志与胡耀邦、姚依林、邓力群谈话指出,经中央常委研究要修改党章和宪法。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邓小平同志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时进一步指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中的第一项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目的是使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正式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建议”指出,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宪法作比较系统的修改。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工作,提出新宪法的修改草案。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此后,1982年宪法在若干重大问题上均以此决议为依据。

二是法律准备。宪法不是凭空而来的,宪法里的制度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形式、公民权利、国家机构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国家走上正轨,平稳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宪法尚未进行全面修改前,必须先行立法,立适应现实条件的法,来确保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运行。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一次性出台了七部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七部法律的制定,为新时期法制建设拉开了序幕,也为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实践准备。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和《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确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一项被载入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它改变了我国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进一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到1981年年底,全国2756个县级单位全部建立了人大常委会。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更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乱抓乱捕、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向世界打开国门、对外开放的第一份法律宣告书。

四是文本基础。彭真同志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修宪应该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使新的宪法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这样考虑的主要原因:一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比较适宜。当时对新中国三部宪法都作了研究,总的感觉是1954年宪法比较好,1975年、1978年宪法有较强的“文革”烙印。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当时围绕修宪的主要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论,但是许多问题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都考虑过,以此为基础,更容易达成共识。三是1954年宪法总体上比较成熟。经过全国有代表性的8000多人的广泛讨论以及全民讨论,这部宪法共识比较强,基础比较好,大家比较认可,有利于尽快完成修宪任务。

(二)1982年宪法的诞生

从1980年9月到1982年4月,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辛勤工作下,历经一年半时间,并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拟订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1982年4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之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又对宪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正式诞生。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1980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彭真同志1982年4月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以及同年11月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的宪法不是新制定宪法而是宪法修改。

(三)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实践证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2.规定我国国体、政体。1982年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我国的国体。宪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82年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宪法形式肯定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纲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4.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82年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和正在发展壮大的事实。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充实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等。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二是重视思想道德教育。

6.进一步强化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广大干部和人民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1982年宪法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充分规定,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总纲后面、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并且这章的条文,从1954年宪法的十九条、1978年宪法的十六条,增加到二十四条。

7.充实国家机构的规定。1982年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完善国务院领导制度,建立国家领导人任期制,加强地方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设立特别行政区。

8.规定了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9.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82年宪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法律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在立法方面,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宪法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起统一、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执法方面,“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司法方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守法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方面,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二、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宪法也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与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即第一条和第二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9条,即第三条至第十一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即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即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2018年宪法修正案21条,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这五次的宪法修改始终跟改革开放同步。每次修改,它都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是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来进行修改的。

(一)五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988年修改宪法,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推动私营经济和土地制度的改革,丰富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经营方式的类型和作为生产资料土地的流转,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1993年修改宪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和保障;根据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事实,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加入“坚持改革开放”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国策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写入宪法的文本中。

1999年修改宪法,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将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发展确定了下来,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明确规定“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配套把分配制度改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断提升与深入。在此背景下,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宪法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在“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确认下来,提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4年修改宪法,在经济制度领域,主要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通过监督和管理明确国家的态度;其次是区分征用和征收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通过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供具体的宪法保护。在社会领域,确立“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治领域,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宪法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总目标相连,在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上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入其中;在国家组织机构的内容修改上,将各级人大任期统一规定为五年,改变了1993年宪法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的职权上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一项内容,补充了对“国歌”的确认。

2018年的宪法修改,是1982年以来历次修宪中修改内容最多、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共有21个修正案条文。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在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道路上,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增加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有关内容,将国家建设目标由“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第一次在宪法序言以外的正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宪法宣誓的规定。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删去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在人大制度和国家机构方面,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规定。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此外,还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等。

(二)宪法修改与改革开放

修改宪法的实践,反映出我国的宪法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应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国家机构和政治法律制度等。所以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社会发展阶段发展变化,政治和思想领域的上层建筑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否则落后的制度安排和思想意识就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宪法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基本规律,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保障,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宪法及时确认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实际上,我国宪法的修改史就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成果记录史、社会发展的脉络书,写下了宪法以修改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宪法修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宪法的修改中通过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以及规制等方式对生产方式、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活动提供宪法保障。它为经济发展提供外部的法律环境、创造民主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对经济发展的方向、价值目标等的引导,指引经济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高效和安全的前进;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市场失灵、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规制的方式,克服经济发展中的消极问题。

宪法修改通过为政治体制发展指明方向、提供保障和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来发挥作用。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与党的政策具有深刻的一致性。在相同的经济基础、相同的指导思想和相同的社会目的之下,党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通过宪法的确认,更好地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宪法通过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选举制度、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要求,以及人民的参与权的规定,维护人民对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的要求,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保障。把权力关进宪法法律的笼子里,一切公共机构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权力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宪性,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通过宪法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修改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意义深远。

宪法修改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法治是社会秩序构建的最重要的机制,法治以其逻辑的严密性、规范的具体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宪法修改按照宪法规范内容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方式规范社会纠纷的解决,以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教育、卫生健康、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供分享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

宪法修改对法治国家建设影响深远。法治的运行过程就是宪法运行的过程,只讲法治而不讲宪法,法治将失去方向。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到“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法治具有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文化,它蕴含着民主理性、公平正义、廉洁高效、文明和谐的价值内涵,这些都囊括在宪法的精神里,所以宪法修改通过完善规范,将以上价值理念贯穿始终,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基。宪法作为“写有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评判各部门法的标准,法律衡量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利益,宪法则衡量法律是否侵犯个人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法律的标准,也是支撑法网的权力框架。衡量法律是否合适正当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宪法或宪法精神,保障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良法”的形式存在。

三、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实施的主要成就

从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的36年来,宪法以其最高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宪法文本凝结着一个国家最根本的价值观,宪法语言汇集着一个民族最精美的表达。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循的活动准则。

我国宪法是如何实施的,状况怎样,应当立足于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实践作出一个基本的分析和判断。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多层次,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进程。其主流的态势是,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不断提高合宪性水平,不断实现更充分、更完善的宪法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一)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

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而,宪法经常被称为“母法”,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统领和统帅。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自1979年起,我国就进入了全面立法的时代。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截至2018年8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67部,行政法规756部,地方性法规12000余部。

除了立法数量不断增加,我国的立法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根据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等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的终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各类立法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贯彻实施,不断提高实施水平。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规定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二)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动宪法实施

我国宪法既是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我国宪法有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上都有体现、都有要求。没有社会主义事业全面的、充分的发展,就谈不上宪法的有效实施。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发展进步的成就和成功,都可以看作宪法实施的结果和体现。

一是从经济发展来看,实现了从封闭型经济弱国向开放型全球经济大国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念,我们渐进式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乡镇企业发展、城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金融服务、科技管理体制、经济特区等相关制度的改革,逐渐明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全面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激发了经济活力,完成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共同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中国奇迹。国民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亿元迅速跃升到2017年的82.7万亿元,增长了约226倍,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GDP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978年不足2%,增长到2016年的15%左右,稳居世界第二位。可以说,当今中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全球性经济大国。

二是从治国理政来看,实现了从单极化传统管理向现代公共服务型治理的转变。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对国家的政府管理体制、传统管理理念、社会管理能力等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释放的活力、社会流动性增加、科技互联网技术崛起、多元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等趋势,协调推进党的自身建设、重塑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成为中国渐进式改革开放的政府逻辑与基本内容。中国治国理政模式实现了“权威—民主—法治”的动态平衡,基本形成了以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为核心职能,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为框架和以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公共服务型现代治理新模式。截至2017年年底,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以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压减44%,多数省份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70%;中共党员总数达到8779.3万,党的组织达到436万个;全国社会组织数量突破80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达到66.2万个;经过微博平台认证的政务微博达到173569个。

三是从城乡结构来看,实现了从落后的乡村型社会向富足的城乡融合型社会转变。1978年,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0%的典型农业型国家。此后,经过采取加大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城市单位体制、设立经济特区、增设开放城市等改革创新,把农民从原有的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向大中型城市,整个社会呈现高度的流动性,中国社会走上了现代城市化发展之路,城市活力进一步释放。截至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58%的水平,一半以上的人口成为城市市民,并且产生了一大批人口超过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以及人口高度密集、经济一体化的超大城市区域,创造了新的财富、新的产品、新的文明、新的生活方式,这是巨大的成就。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乡村领域的具体落实。未来中国社会,将是一个城乡互动共融、协调发展的城乡融合型新社会。

四是从社会民生来看,实现了从温饱向小康的整体性转变。通过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的全方位改革,为广大民众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和发展机会,不断改善民生,不断增加收入,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富裕、幸福、文明的美好新生活,这是改革开放的初心,也是40年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之一。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的减贫事业,使得7亿多人口脱离了极端贫穷,为世界的减贫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城乡居民享受到了改革的红利,开始走向更加富裕、多元化消费的生活。新时代,随着交通、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创业、文化、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进一步建设,人民对生活的追求从“有没有”变成了“好不好”,高品质生活开始成为新的追求目标。

(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积极有效的工作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对宪法法律实施负有一定责任,都会对宪法法律实施产生某种影响或者带来某种后果。

宪法法律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就是我们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做了宪法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即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并且在工作中取得成绩。各级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做出一份贡献。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新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

(四)通过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设立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应当担负新的角色、发挥新的作用。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必要时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合宪性安排,确保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但“两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这次提出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两院”组织法补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因而在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研究、妥善处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后认为,1979年至今,常委会只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做过一些小的修改。这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需要稳定,而社会生活的发展又需要宪法内涵与时俱进,如果不断地修改宪法或者修改宪法的条文数量过大,不仅不利于宪法的稳定,而且影响宪法的权威。因此,需要运用宪法解释来补充宪法条文的内容或对之进行符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解释。在我国,有权进行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3年通过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并附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有的学者认为这可以视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宪法解释。今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需要我们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来深化、拓展我国宪法条文和制度的内涵。

通过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包括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的内容。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五)创新方式履行宪法使命、加强宪法实施

一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大举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宪法宣誓决定。75个字的宪法宣誓誓词,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祖国对人民应有的忠诚、强烈的担当和庄严的承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举行宪法宣誓,全国人民共同见证了庄严的历史时刻。

二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特赦制度是宪法中具有直接适用性质的制度,其实施不必通过立法等其他途径和方式。

三是根据宪法精神处理重大问题。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时,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这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必要的,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精神,符合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

四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主动进行释法。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了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坚决反对“港独”行径。“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一锤定音,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了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具体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其所体现的意志和主张具有根本性,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通过宪法实施,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法律、法规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必然侵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关宪法实施的制度或程序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宪法实施,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我国的各种国家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基本规定,都是根据宪法建立和运行的。实施宪法实际上就是维护和巩固国家的根基,实现国家的基本制度。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实施的成功经验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改革开放40年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不仅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宪法意识有所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有所增强,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准则。总结40年宪法实施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作用和宪法实施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中国共产党的宪法理念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相伴而生,并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更新。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与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制定了一部好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共计52条修正案,对国家指导思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保护、国家机构设立和职权等内容作了修改,有些条文不止一次进行修正。根据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精神,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贯彻实施。

实践也充分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贯彻实施好宪法。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为此,中国共产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宪法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宪法的实施必将走入新的时代。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

我国宪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名副其实、不折不扣的“人民的宪法”。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而且还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改革开放40年的宪法实施,紧紧围绕宪法中的“人民”二字,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党领导全国人民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强调法律至上,首先就是突出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确立宪法至上,则国家权力机关就被赋予了权威,能有效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对于权力的制约就更为有力,更有利于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给予法治以力量之源。

(四)坚持宪法实施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改革与法治是“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过去,宪法和法律积极回应改革成果,及时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宪法法律制度,改革极大推动了宪法的发展和实施。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宪有源、于法有据,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来引领和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与2018年五次宪法修改,每次修宪都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宪法依据。1993年宪法修改将“改革开放”载入宪法,使改革开放成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与政策,具有宪法的规范效力。在经济体制方面,自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1999年宪法修改确立了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修宪则提出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要求。上述修改不仅使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经营与所有的分离,而且也使国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实现了从承认到鼓励的转变。通过宪法实践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现行宪法中得以确立并巩固。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基础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得到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1993年修宪将“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延长为5年;2004年修宪在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并将乡、镇一级人大任期也延长为5年;2018年修宪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通过11条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将为未来监察体制的发展提供宪法依据,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健全。同时,在立法活动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决策,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及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法律作出规定的,可先作出原则规定,明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措施;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五)坚持不懈开展宪法宣传,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所在。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在宪法通过的那一天即12月4日,全国各地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惯例。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为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广泛深入开展各类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

在上述基本经验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国家根基。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扎扎实实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才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凝聚磅礴力量!

来源: 全国人大

责编:聂小兵

审核:孟晓瑜

编辑:冲家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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