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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民政局】社会救助案例集(第二期)

(来源: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原标题:【海南州民政局】社会救助案例集(第二期)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救助圈层从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临时救助拓展到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等,对困难群体分层分类救助提出更高要求。但从近几年基层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情况看,存在政策条款边界分割模糊、对象认定标准把握不准、各项制度衔接不够、综合施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统一各项救助工作理清政策界线,省民政厅根据基层政策落实薄弱环节,选编了一些典型、疑难救助案例编印成册。现印发各地,请认真参考学习,并在工作中举一反三,科学把握,真正做到人员认定精准、政策实施精准。

社会救助案例六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金应该由谁支配

一、案例背景

李某,72岁,未婚,从2013年享受五保救助供养,2016年出台《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青政〔2016〕91号) 后,从农村五保供养调整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根据新政策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发现其不能自主吃(做)饭、行走、如厕,被评定为中度失能,每月在领取960元基本供养金基础上,还可享受照料护理服务。

二、争议焦点

李某确定为中度失能,本人得知在领取基本生活供养金基础上还可以享受照料护理金。但按规定照料护理金不能由本人领取,必须是由县乡两级为李某确定的照料护理责任人领取,提供日常照护,弥补无亲人看护问题。李某则认为失能护理金是自己的必须由自己领取,为此多次致电民政局表达自己诉求。

三、参照分析

根据《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青民发〔2020〕55号)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要充分征求特困人员意见,一般可以是特困人员亲友、邻里和村(居)委会干部;可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可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有良好资质和口碑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统一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按以上规定照料护理金确实不能由本人领取。民政局根据这一规定考虑到李某与侄子一同居住,乡镇确定侄子为李某的照护服务人,510元/月由侄子领取,乡镇干部按月检查侄子履行照护服务质量情况并听取李某的满意度及其他诉求,以确保生活质量确有提高。

四、处置建议

李某年事已高且已评定为中度失能,从他的实际需求看领取再多的补助金也不足以提高他的生活质量,县乡两级为其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并以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的形式让其侄子从原有无偿照顾到有偿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了李某侄子应该提供哪些服务、服务的标准是什么?确保李某“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避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值得重视的是,做好特困人员的照护工作,其前提必须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要精准。有的人是确实需要照料服务,有的人则是因为评估不精准,实际情况不需要他人照护,将照料护理金作为了一项额外收入。在做好精准的同时县乡两级要加大巡防频次,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好照护服务,最大程度满足特困人员照护需求,避免出现 “拿钱不服务、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社会救助案例七

法定赡(抚、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实施救助

一、案例背景

王某,38岁,家庭3口人,本人8年前患腿部肌肉营养不良病情严重瘫痪在床已有5年多,属肢体二级残疾,父亲去世20多年,母亲现70岁无劳动能力,本人因残疾妻子出走,4年来寻找未果。女儿为高二学生,从2016年一家开始享受农村低保。

二、争议焦点

王某本人重度级残疾,但其上有老下有小是否还需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生活保障问题该如何解决。

三、参照分析

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青民发〔2021〕125号)第五条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的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王某包含其中,并经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收入及财产无异常可认定为无收入来源。其母及其女一老一幼对其不能履行义务。本人可以认定为特困人员。经乡镇干事入户调查发现,王某母亲还有一子一女,均为一般城乡居民,具备履行赡养义务能力,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其女未成年读书,父亲为特困人员已经不具备履行能力,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家庭困难程度,可以将女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旦找寻到其母或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将其女儿动态调整。另,根据《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后,还需开展生活不能自理能力评估并按照失能等级兑现落实照料护理金。

四、处置建议

王某和女儿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王某瘫痪在床的现状及时对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青民发〔2020〕55号)要求,照料护理金不能由本人领取,县乡两级可以为王某确定照料护理责任主体,其母亲较为合适,护理金也可补贴家用。王某家庭至少每月可领取救助补助金2400余元。

社会救助案例八

拥有机动车的家庭纳入低保

一、案例背景

户主张某,非农,38岁,肝功能异常3年,长期服药,现诊断为重型肝炎,等待肝移植挽救生命,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妻子以打零工为主月收入在2300元左右,女儿读小学二年级;家中有一辆2009年购买的机动车,当时购价8.2万元,该户以生活困难为由提出低保申请。

二、争议焦点

该户拥有机动车辆且入高于低保标准,但经核查张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乡镇对于是否给予救助以及纳保后可能面临的审计风险存在疑虑。

三、参照分析

根据《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限值超过8万元的不得纳入低保。张某名下的机动车,有别于政策规定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但车辆现值不会超过8万元。该户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扣减家庭日常刚性支出,如生活中米面粮油、女儿的教育抚养、张某日常药品等,该家庭处于支出型贫困状态。

四、处置建议

部分家庭收入确实超出了低保规定的范围,但根据他们遭遇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所造成家庭困境来看,实际支出远远超出收入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可能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陷入较为困难的境地,应当视实际情况将这些困难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案例九

运用各方资源 综合施救为重病家庭

减轻经济负担

一、案例背景

穆某,男,1988年出生,2015年查出患有尿毒症,先后住院7次,总费用达52万元,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本人为低保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无法承担再次提出救助申请。

二、地区做法

民政局了解情况后,特事特办,通过“救急难”绿色通道,通过和医保部门等相关单位积极联系,为穆某报销基本医疗费 12万元,人寿保险公司补偿23.16万元,联系医保部门医疗二次救助7.28万元,民政部门在低保保障基础上通过临时救助,救助了3.85万元,最后个人承担了5.71万元,缓解了该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

三、分析建议

低收入群体在遭受大病后家庭经济压力过大,无法通过自身摆脱困境的, 民政局应本着“民政为民 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积极主动做好资源链接、整合救助资源,树立综合施救的工作理念。特别是在临时政策执行上要灵活运行,充分发挥好“救急难”工作机制,在确定救助次数、救助额度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解决困难家庭救助需求。

社会救助案例十

临时救助 “救急难”做法

一、案例背景

2021年9月,某民政局接到1名儿童的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因不慎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全身93%烧伤,在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因其家中无法承担高额费用,每天费用高达1.5万元左右,申请救助时已花费10万余元,因此,该家庭向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求助。在 收到家属及街道求助申请后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地区做法

该局立即召集所辖城区、街道及社区人员召开“急难型”救助评审会议,落实24小时救助机制,决定按照救助上限即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给予救助 ,确定救助金额为38580元,资金于24小时发放到位,实现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随报随救,缓解了该家庭的燃眉之急。此外,会后督促街道办事处持续跟踪该救助对象的治疗情况,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再次提高救助额度,全面帮助解决救助对象家庭面临的生活困难。

三、分析建议

困难群众遇到急难问题,县乡两级应打破常规救助模式,及时开展急难型救助,实现24小时审批机制,随报随批,救助资金及时发放,真正缓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

来源 | 青海省民政厅救助处

编辑 | 南见才让

审核 | 公保才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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