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艺术本体基本特征刍议

书法艺术本体基本特征刍议

文/凌 斌

内容提要:书法是一门充满东方哲学精义的艺术,其形态具有多质性和综合性特征,而“空间——时间性的形式”、抽象性、抒情性则是构成书法艺术本体的三个基本特征。

关键词:书法;形态;基本特征

书法是一门充满东方哲学精义的艺术,看似简单,其实复杂、深奥。

关于书法艺术的本质特征,学术界从各个学科角度进行审视、研究、考察,得出种种不同的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态,书法艺术具有多质性,从而决定其艺术形态的综合性。

探讨和把握书法艺术形态的基本特征,一般是从形式和意蕴两大方面展开的。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界定,认为书法是“抽象的线条造型艺术”;还有一种相对普遍的共识,即书法被称作“抒情达意”的艺术。这两个观点,前者是就书法的物态化形式而言的,后者是就书法的精神意蕴而言的。造型、抽象、抒情,是构成书法艺术本体的三个基本特征。

就物化结构形式看,书法艺术展开于空间,无疑是空间艺术;就物质存在状态看,书法艺术是静止的存在,无疑是静态艺术;就传达方式看,书法艺术诉诸于视觉,无疑是视觉艺术。可见,书法具备了空间造型艺术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说,空间艺术的存在状态是静止的,较难表现流动的时间过程。但是,书法和一般的空间艺术不同。书法作为特殊的空间艺术,则是纯粹由线构成的。这根线在书法作品中分割出来的任何不等边的空间形式,都蕴含着某种张力,都是一种具有节奏感的空间。各种书体的空间构成有所不同,这不仅与各种书体的基本点画的特征有关,而且空间对点线也起制约作用。于是,空间和点线共同构成了各种书体的一般特征,即:空间成为具体书体的“背景”,书体则是“空间”中的实体,以此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表面看去,书法的点线虽然最后凝固在空间里,用变化的用笔形成墨象,加上一次性挥就的墨线,在力量和速度的协调贯穿中构成其特有的时间意味。

“由线条创造出的空间又可以根据运动行为本身成为一个时间性的空间,就是说,它应该成为一个空间-时间性的形式……”(苏珊·朗格语)这段论述,尤其适合书法。中国书法可谓典型的“空间-时间”艺术。日本兼擅书法的美学家井岛勉在《书法的现代性及其意义》中说得很明确:“由于书法的完成是通过线条的移动、笔势的跳跃、时间的推移来实现的,所以,书法的完成不仅是一种时间原理。在这个意义上,书法也许可以被喻为用眼睛看的音乐。如把空间当作自然存在的形态,那么,时间自然是一种精神作用的形态。就艺术上要求的生命觉醒而言,书法可谓更纯粹、更有内在性的艺术,因为书写时不断移动的文字线条,正是传导生命的韵律标记。”如果说,苏珊·朗格的话可借鉴作为中国书法的“空间-时间”性的界定,那么,井岛勉的话则可看作是对中国书法时空观的深层内蕴的阐释。

从书法的创作实践到鉴赏接受的过程来看,时间性往往重于空间性。未作书时,强调“意在笔前,然后作字”(王羲之语)。作书之时,行笔“随乎运转,奔腾上下”(蔡襄语)。书成之后,观者“如见其挥运之时”(姜白石语)。从本质上讲,所有书法作品无不点画振动,筋脉相连,笔运墨道在空间造型的时间里的流动成为富有生命力的一条线。

书法艺术附丽于汉字而成。其素材只是几何形体的意象符号,运用的只是形式美的规律。它不是对现实中任何具体物象作形似的模拟,也不以现实中任何客观实体作对照式检验。因此,它的艺术形式的抽象性十分明显。当代著名的画家吴冠中称之为“抽象的大本营。”日本学者伊福部隆彦也说:“书法从来都是以抽象性为其作品的依据的。”(《书法与现代思潮》)可见,抽象性无疑是书法本质属性之一。

强调书法的抽象性,不等于说书法是抽象派艺术。书法与抽象派绘画是有本质区别的。仅从审美接受而言,抽象绘画不需要人们对它呈现的形式状态和现实相联系,也不需要联系形式美规律去作审美评价。而书法则不然,人们对其鉴赏时,在表现文字准确性的前提下,除了不管它像不像现实中的具体的形象,不管其反映现实生活的深度与广度外,必然要看书法艺术的结体、章法、运笔、力量、气势、神采、风格等等形式及意味。

站在对书法接受的角度,说书法具有意象性,是指观赏者由书法形式激起的“象”的联想。但不是说书法就是意象艺术。因为意象这个特征是所有艺术都有的,不独书法才有。可以这样说,书法中的意象生发,往往不是创作中的常规行为,多半是鉴赏接受中得来的,是抽象形式中的意象暗示。而且这种“意象接受”是贯穿我国古代书法史,大到书体、书家、书作的总体风格特征,小至一点一画的形态特征,常常和具体生动的意象联结在一起,世世代代积淀于人们接受心理的深处。

书法艺术接受中的意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应客观世界中事物形态的意象。这种对应式的接受,使书法在反映现实事物形态美方面,比起绘画有更大的广泛性和随意性。人们由抽象的联想到具体的联想,有极少的联想到众多的联想,从而使书法艺术的鉴赏有着广阔的天地。另一方面是时间节律的意象。我国传统艺术蕴含着“立象以尽意”“得意而忘象”的哲理,书法中尤能体现。点画线条不仅能隐约地暗示客观事物的形态,更主要的是能充分地传递出客观事物和人的精神。无论是用笔还是用墨,一旦构成一幅作品,便被更大的格局(章法、书势)所包含,使点线在更广泛的空间中发生种种有意味的关系,即墨象在力量与速度的协调性贯穿中,构成其特有的“时间意象”,并以此实现真正的艺术目的和艺术境界。

艺术是反映客观现实的不同方式,可分为再现和表现两大类。前者体现为对客观的真实再现,后者体现为对主体的情感表现。一般来说,任何艺术对现实的反映均体现为二者的统一。作为艺术,书法也是如此。书法并不再现客观自然的真实,如果说有,只是再现汉字的真实。书论家金学智先生在《书法美学谈》中对书法的表现功能作了精彩描述:“象形文字的非象形化,不是削弱了书法的美,而是解放了书法的美,促进了书法艺术从另一途径来‘学之于造化’,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博采众美’以滋养自己,丰富自己的形象感和表现力。”可见,书法艺术最重要的美学特征,是在空间里通过汉字的表现、线条的挥运进行抒情表现。

蔡邕说:“书者,散也。欲书,先散诸怀抱,任情恣性,然后书之。”(《笔论》)孙过庭也说:“书法可以达情性,形其哀乐。”(《书谱》)刘熙载说得更明确:“写字者,写志也。……笔性墨情皆以人之性情为本。是则理性情者,书之首务也。”(《书概》)古人所论,皆是揭示了书法艺术的抒情性本质。同时,强调了创作主体的“情性”在书法创作中的重要性。情性,作为书法的审美范畴之一,是指书法传达出来的精神、意趣等,是指书家的个性、情感和气质在书法作品中的流露和表现。书法不仅重视外在形态,而且内在以能有笔情墨性为佳妙。不同的书家在笔情墨性上各不相同,形成了神采风貌各不相同的个性书风;即使同一书家在不同时间、不同场景、不同心情下,书写出来的作品中的“情性”也会有变化。如孙过庭评析王羲之的书法:“情多怫郁”者是《乐毅》,“意涉瑰奇”者是《画赞》,“怡怿虚无”者是《黄庭》,“纵横争折”者是《太师箴》,“思逸神超”者是《兰亭》。又如,有人将颜真卿的《争座位帖》和《祭侄稿》进行比较,认为前者“尚带矜怒之气”,后者则“有柔思焉,藏愤激于悲痛之中”。此二帖同为激愤之作,却能见其微妙的情感差异,可谓独具匠心。正因为情感的丰富性,带来了书法家的笔墨性情也是千变万化、巧妙无穷的。

宗白华在《美学散步》说过:“舞是中国一切艺术境界的典型。中国的书法,画法都趋向飞舞。”“书法……贯穿着舞蹈精神(也就是音乐精神),由舞蹈动作显示虚实的空间。”有人称书法是纸上的舞蹈,以说明书法是一种表情性艺术。它不仅是对客观事物形体美和动态美的反映,具有“由舞蹈动作显示虚灵的空间”的特性,而且还在于它渗透了书法家的思想情感。正是从这双重性的比照观,书法与舞蹈的亲缘关系,比起书法与绘画和音乐则更加亲近。也就是说,书法与舞蹈相通,不仅在于书法的造型形式具有翩翩舞姿,更在于与舞蹈美的深层内蕴相通。因为,书法与舞蹈,二者都是生命机能、生命情调最充分的表现,又都是音乐的视觉化身和动势的艺术情感符号。所以,书法作为艺术形态,其特征更接近舞蹈的时空性和表情性。

(孟云飞转编自 《书画世界》2010年第4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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