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对扣分项进行了更新,新规更加的人性化,并更多以结果为导向进行衡量。
新规共50项扣分规定,其中有7项一次性扣12分(原11项),7项记9分(原先没有扣9分的项目),11项记6分(原14项),15项记3分(原12项),10项记1分(原4项)。
重要调整
增扣项: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2分升为3分)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扣12分)
修订项:
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旧: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旧: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12分)
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12分)
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6分)
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6分)
详细条例
12分项: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此项原先扣6分,但没有“其它汽车”“百分之百”的区分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9分项:
原规定没有扣9分项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原先并无此项,算是对超载的细分项)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此项原扣12分)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此项原扣12分)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此项原扣12分)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此项原扣12分)
6分项: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7.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9.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3分项: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9.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0.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1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3.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4.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1分项: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5.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6.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8.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其它减分调分项
学法减分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计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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