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股权分解为更为具体的权利,细分之后有的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着交叉。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不得不在划分的合理性上作出一些牺牲。
1.表决权。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分红等方面行使表决权。
2.分红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分取红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司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有权作为被选举对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4.优先购买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制定权。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6.知情权。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行使知情权。
7.转让出资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有明确承诺外,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8.优先认缴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9.质询权。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享有质询的权利,公司董事、高能管理人员应当回答,除非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10.建议权。股东有权对公司治理和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