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灵武工会)
前 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工会法修改是20年来的首次实质性修改,涉及7个方面主要内容。工会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回应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改。理解其新精神和新规则对于单位、企业、职工本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系列解读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1.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本条表明了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性质具体包括∶
(1)政治性、先进性。本次工会法修改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2)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结合,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3)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其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4)自愿性。是职工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自愿结合而成,是结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根据的是每个职工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不加入工会。
2.工会的基本职责。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这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的参加者和组织者】
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津贴、奖金、佣金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里的“劳动者”范围广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而不考虑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就算是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员工,也不因其外国国籍而丧失该项权利,仍有权参加工会。这也体现了工会组织中会员的广泛性与群众性。也就是说,是不是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只有一个唯一标准,即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条文参见
《宪法》① 第35条;《劳动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第64条;《公司法》第18条;《外商投资法》第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
END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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