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潘某某、杨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6民终1309号
审理过程:
1、一审认定:根据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等实际状况,该院认为应当给予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且探望次数不宜频繁,原告要求将两个孩子接走到原告处每周一次的请求不当,该院调整为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小区内探望两个孩子每月两次。被告借故拒绝原告对两个孩子行使探望权,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
2、一审判决:一、自判决生效次月起,原告杨某可每月探望婚生儿子严某、女儿潘某某(女儿)两次,被告潘某某应予以协助。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日、第四周周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潘某某住所地小区内探望儿子严某、女儿潘某某(女儿),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认定:至于探望的时间与方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子女的年龄及就学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探望方式应属适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探望子女会影响学习与生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对于上诉人对于抚养费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作评判。
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1、根据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等实际状况,该院认为应当给予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且探望次数不宜频繁,原告要求将两个孩子接走到原告处每周一次的请求不当,该院调整为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小区内探望两个孩子每月两次;
2、原告杨某可每月探望婚生儿子严某、女儿潘某某(女儿)两次,被告潘某某应予以协助。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日、第四周周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潘某某住所地小区内探望儿子严某、女儿潘某某(女儿),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3、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时间,确定为一个月二天,且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并确定是不过夜。
民法典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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