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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泄密警示教育第三期:公众号推送涉密信息

(来源:武山纪检监察)

原标题:微信泄密警示教育第三期:公众号推送涉密信息

当前,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覆盖,使用智能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微信、QQ、钉钉等社交媒体已然成为处理公务的重要渠道和平台。相应的,通过社交媒体办公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逐年增加,以微信为代表的各类社交媒体使用人员多、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一旦发生失泄密,涉密信息往往急速扩散,事态难以遏制,危害十分严重。为提高认识、加强警醒,在2022年4月15日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县国家保密局将连续刊发《微信泄密警示教育》系列内容。

案例1

新闻报道涉秘密 公号推送广传播

2018年,某国家机关下属报社工作人员方某从机关研究室干部孙某处领取一张存有1份秘密级材料的光盘。交接时,孙某口头交代“仅作为内部工作参考使用”,但未在资料和光盘上标注密级。之后,方某将光盘交给报社微信组组长蔡某,但未转述使用要求,蔡某随即又转交给编辑徐某。徐某根据资料内容,撰写新闻宣传稿,经蔡某审核后在该报社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立即被多个自媒体公众号转载、解读、炒作,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引发网友讨论,造成相关涉密内容大面积泄露。案件发生后,方某、蔡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孙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

标密照片作报道 未经审批发公号

某新闻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黄某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觉得是一个很好的新闻线索,遂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为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造成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新闻媒体在上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看到此文件后,经该媒体公众号频道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对全文进行了转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做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保密提示

谨慎甄别,公号发布需审查

微信公众号具有主动推送信息和互动交流的功能,在推送信息过程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者保密审查不严格,就有可能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随意发布。此外,微信公众号具有便携的转发功能,由此导致的二次泄密较为严重,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扩散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推送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档案。保密审查应坚持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并综合分析信息关联性,防止因数据汇聚涉及国家秘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慎重对待分享和转发,严格核实信息来源,准确判断信息是否涉密,彻底阻断涉密信息传播的路径。

来源:武山县融媒体中心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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