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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新建小区全部配建!

原标题:重要通知!新建小区全部配建!

近日

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对《包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

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详细内容和小布一起往下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我局起草了《包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书面形式请寄(送)至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01室,邮编014010,电子邮箱:btjwsjk@163.com。

附件:包头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包头市新建住宅小区

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和各旗县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用房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社区养老服务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第四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新立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按要求配建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配建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符合《城镇老年人实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和内民政发〔2021〕75号文件)

第十条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依据内民政发〔2021〕75号文件)

第三章 配建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项目用地和配建规划

1.出让涉及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住宅用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方式等。

2.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3.对于需承担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任务的拟供应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4.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发起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审审查时,民政部门应当审查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有关配建要求标准。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变更时须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二条配建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1.住建部门依法对开工建设的配建项目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对配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住建部门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网签系统中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部分标注“养老服务用房”字样。建设单位和民政部门办理网签合同时,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3.项目建设完工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4.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四章 配建用房移交及管理

第十三条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

1.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是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所在地民政部门所有。民政部门应当制作设计固定格式文本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用于移交时使用。

2.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办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

3.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初始登记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一起对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测绘机构应当对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应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标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民政厅拟出台的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管理

1.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养老服务用房,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民政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养老事业发展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使用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项目立项、住宅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证有关事项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应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已建成住宅小区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或配建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配建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在配置达标后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依职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和解释,根据工作职责由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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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编辑:王玮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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