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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读(九)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43条。近期,我们将为您推送系列内容,今天,为您解读的是:公共交通应当具备哪些无障碍设施?以及关于公共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热点问题。

公共交通应当具备哪些无障碍设施?

本市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包括地铁、轻轨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应当逐步达到公共交通工具方便残疾人等无障碍环境需求者上下、乘坐等多方面无障碍要求。

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预约使用提供便利。 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障碍者出行和换乘公交。

公共停车场是否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谁可以使用?谁免费?停社会车辆有什么后果?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擅自改变无障碍停车位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擅自改变用途的无障碍停车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万元罚款。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来源:北京残联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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