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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本级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业务告知书

原标题:抚州市本级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业务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省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业务流程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字〔2022〕3号)要求,结合市社保中心操作规程,就市本级有关补缴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一、分类受理申请

一次性补缴应当以 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事实的佐证材料, 不予受理一次性补缴业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得违规参保或补缴;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办理退休的人员(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规定凭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补缴。

通过法律文书申请补缴或无法律文书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的由综合服务科受理初审、企业养老科复核,填写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附件1);无法律文书申请一次性补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由稽核科受理,填写 《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附件2),其中一次性补缴3年以上的按 稽核立案程序办理。

二、优化材料申报

优化并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提供的佐证资料内容,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一)通过法律文书申请补缴

1.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法律文书未记载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的还需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职工领取工资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无法律文书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

1.劳动合同或其他确定劳动关系事实的相关材料(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职工领取工资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无法律文书申请一次性补缴超过6个月

1.劳动合同或其他确定劳动关系事实的相关材料(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职工领取工资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3.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每6个月提供至少一个月份,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申请补缴的职工个人身份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确定(联网核查无信息情况下需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附件:1.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业务申请审核表

2.补缴社会保险费稽核简易程序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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