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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原标题: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60号),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及深入分析。现将问询情况回复如下:

1.你公司于3月28日披露《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你公司2021年9月收购SESA,SESA持有UT联合体50%的股权。

(1)你公司自收购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的资金支持。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UT联合体其他应收款1.52亿元。请说明你公司为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请说明你公司应收UT联合体其他应收款产生的原因,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其他应收款与上述资金支持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回复:

一、应收UT联合体其他应收款产生的原因,公司为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9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盛威致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国际”)购买阿根廷SESA公司100%股权,SESA和POTASIO Y LITIO DE ARGENTINA S.A.(一家根据阿根廷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PLASA”)在2016年5月6日根据阿根廷共和国法律签订了公司联合体合同(以下简称“《UT协议》”)并组建了UT联合体;根据《UT协议》,SESA和PLASA各持有UT联合体50%的权益份额,SESA为UT联合体的运营方,UT联合体经营阿根廷SDLA项目/Diablillos盐湖(以下简称“SDLA项目”),截止目前已建成年产2,500吨碳酸锂当量富锂卤水的产能,PLASA为SDLA项目的矿权持有人。

由于UT联合体目前的富锂卤水库存产品暂未对外销售(销售事项需要SESA和PLASA共同协商确定,目前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其前期建设和运营需要资金,UT联合体自身资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根据《UT协议》的约定,UT联合体的各权益方均有对项目提供资金的义务;为合理解决UT联合体的资金需求,SESA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自上述收购事项完成后至2022年2月底,公司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该部分资金在应收UT联合体其他应收款中列示。

在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根据各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以及UT联合体的销售事项需要SESA和PLASA共同协商确定,目前UT联合体各权益方之间存在诉讼等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更为合理。根据审计机构的意见,公司对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构成财务资助。在公司收购SESA后,由于UT联合体合作模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公司对各方权责关系的理解不到位等因素,未能够对UT联合体的会计处理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导致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补充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二、其他应收款与上述资金支持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2021年9月,公司与盛威国际、华友国际矿业(香港)有限公司、SESA签署了《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盛威国际购买华友国际矿业(香港)有限公司在交割日持有的SESA100%股权及华友国际对SESA的股东借款债权。SESA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合并日为2021年10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UT联合体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美元

单位:美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合并日前SESA对UT联合体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893,398.56元,此部分其他应收款是公司收购SESA前形成的。合并日后至报告期末,SESA对UT联合体提供借款金额为1,822,463.32美元;2022年初至2022年2月底,SESA对UT联合体提供借款金额为1,521,255.33美元。即自合并日后至2022年2月底,公司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该金额与公司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中的金额一致。

(2)请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情形逐项说明UT联合体、UT联合体的另一权益方PLASA是否构成你公司关联方。

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前述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经自查,UT联合体及UT联合体的另一权益方PLASA不对公司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无任何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UT联合体或者PLASA的情形,不存在在UT联合体或者PLASA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前述所述情形。

综上,公司认为UT联合体及PLASA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所约定的关联方。

(3)SESA拟对UT联合体提供余额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财务资助,PLASA未根据UT协议向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请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要求PLASA提供相应担保,PLASA未提供担保的原因。

回复:

UT联合体的另一权益方PLASA为A股上市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西藏珠峰,证券代码:600338)控股的公司,除UT联合体项目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PLASA及其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PLASA以其持有的SDLA项目的矿权享有UT联合体50%的权益份额,但目前UT联合体除销售事项外的实际生产经营由公司进行管控,且在此期间PLASA与SESA之间存在诉讼事项,双方对SDLA项目的后续扩产等事项仍在协商决策阶段,因此PLASA未根据UT协议向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

双方就项目的后续扩产、共同为UT联合体的运营提供资金支持、UT联合体的产品销售等事项,持续进行沟通交流,但尚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此外,在双方诉讼事项期间,就PLASA此前未按照《UT协议》的约定向UT联合体提供资金,SESA已向法院提出要求。在公司就本次为UT联合体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与PLASA的控股股东也进行过沟通,但暂未得到正式回应。

根据《UT协议》的约定,UT联合体的各权益方均有对项目提供资金的义务,且协议中没有约定UT联合体的各权益方对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应当收取利息。SESA本次对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没有收取利息。就PLASA应对UT联合体提供支持但未提供支持部分的资金,公司正在与PLASA的控股股东沟通将该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支付给公司。

目前UT联合体经营阿根廷SDLA项目,在产产能为2,500吨碳酸锂当量富锂卤水,UT联合体目前有富锂卤水库存产品暂未对外销售。由于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锂产品行业需求旺盛,产品价格大幅上涨,UT联合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在产品销售后其销售收益足以保障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资金支持,但UT联合体的产品销售需要SESA和PLASA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将尽快推动UT联合体进行产品销售。目前公司对UT联合体除销售事项外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有效管控,UT联合体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由公司派驻;公司能够确保财务资助的资金安全,保证该部分资金严格用于UT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不会另做他用;在UT联合体实现销售后,除UT联合体正常所需运营资金外,剩余资金优先安排偿还公司对UT联合体提供资助的资金,从而保证公司的利益不被损害。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UT联合体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的变化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氯化锂产品的价格走势

(4)公告显示你公司对UT联合体除销售事项外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够进行有效管控,UT联合体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由公司派驻。UT联合体各权益方之间存在诉讼等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你公司认为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更为合理。请说明各权益方之间的具体诉讼情况,上述诉讼是否会影响联合体经营,是否会影响你公司对其主导权与所有权,请结合你公司向联合体派驻核心管理人员、管控联合体生产经营等情形说明你公司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规性,你公司在收购SESA时未充分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的原因与合理性。

回复:

一、各权益方之间的具体诉讼情况,上述诉讼是否会影响联合体经营,是否会影响你公司对其主导权与所有权,公司在收购SESA时未充分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的原因与合理性

SESA和PLASA作为UT联合体的权益方,目前存在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2018年10月及2019年5月,在未经 SESA 同意的情况下,PLASA 为了对SDLA盐湖项目进行下一步深度勘探,单方面两次提交了环评报告。此外,PLASA 及其控股股东多次未经 SESA 同意在阿根廷和中国单方面提出要将项目的产量提高到2.5万吨。PLAS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UT协议》中约定的UT对SDLA盐湖项目的排他权。此外,PLASA也未按照《UT协议》的约定向UT联合体提供资金。在此情况下,SESA于2020年1月向萨尔塔法院提出仲裁申请,并同时申请了环评禁制令,2020年1月28日萨尔塔法院发布环评禁制令,后PLASA多次向法院请求取消环评禁制,SESA均向法院请求反对取消环评禁制。阿根廷时间2022年4月25日,SESA收到萨尔塔法院信函,驳回了PLASA要求取消环评禁制的上诉。

PLASA为了对盐湖项目进行下一步深度勘探及扩产,未经 SESA 同意单方面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违反了《UT协议》的约定,SESA就此事项与PLASA发生诉讼,该诉讼发生在公司收购SESA之前,目前仍在存续中。该诉讼主要围绕PLASA扩产计划的环评事项,因此对SESA及UT联合体目前的生产运营均没有影响,亦不影响SESA对UT联合体的运营权,因此公司在收购SESA时未对该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二、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规性

《UT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矿业开发和运营

SESA被任命为UT联合体的“运营方”,是UT联合体对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锂盐湖项目的建设、矿业开发(勘探和开采)和运营。SESA的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锂盐湖项目开发有关的交通运输线路、建筑或设施。

(2)收益分配销售收益

销售收益由UT联合体依据协议规定的份额比分配给各方。

(3)UT联合体的决策机制

联合运营委员会由UT联合体成员各方根据本协议的出资比例选派的代表组成,对于UT联合体的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管,除需各方代表出席并一致同意的事项外,联合运营委员会所做的大部分决议采用多数表决通过。目前联合运营委员会共有4名委员,双方各委派2名。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UT联合体的两个权益方SESA和PLASA共同控制UT联合体。依据合营企业的定义,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为合营企业,故UT联合体满足合营企业的定义。因此SESA对UT联合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7、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应更正为:

单位:元

注:其他减少系本期出售联营企业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5)UT联合体销售收益由UT联合体依据协议规定的份额比分配给各方,请说明协议具体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SESA和PLASA各持有UT联合体50%的权益份额,根据《UT协议》的约定,各权益方按照权益份额比例享有UT联合体所得利润的分配,若一方依据本协议之规定进行全部或部分份额的转让,则各自份额占比也会相应变化。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1)(4)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了解并测试了管理层关于财务资助的审批流程,获取了UT联合体协议,查阅了公司的章程,检查了SESA公司和UT联合体的本期往来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UT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构成财务资助,公司及时补充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SESA对UT联合体在合并日前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893,398.56元,合并日后至2022年2月底,公司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该金额与公司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中的金额一致。

根据《UT协议》规定,UT联合体的两个权益方SESA和PLASA共同经营UT联合体,SESA公司对UT联合体无法进行控制,SESA公司对UT联合体有重大影响,因此SESA公司对UT联合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将UT联合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你公司2022年3月29日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盛屯锂业于2022年3月28日与国城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积极合作推动金鑫矿业恢复生产经营,并由国城集团积极促成盛屯锂业与金鑫矿业的采购销售合作。你公司拟预付部分采购资金给金鑫矿业,定向用于金鑫矿业解决债务问题。

(1)请说明金鑫矿业的具体情况,矿产资源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勘探开发所处阶段、储量、生产规模、目前是否具备开采条件,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与国城集团进行战略合作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合作期限。

回复:

一、金鑫矿业的具体情况

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成立于2002年6月24日,注册地址为马尔康市党坝乡地拉秋村,主要业务为党坝乡锂辉石矿勘探及开采。金鑫矿业为原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众和股份(现已退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控股的公司,因债务问题矿权被查封处于停产状态。

2022年2月23日,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与众和股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推进众和股份的司法重整,恢复其经营能力。并在同期由国城集团关联公司海南国城常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国城德远有限公司一起向众和股份重要子公司金鑫矿业共计增资42,880.42万元,获得金鑫矿业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0%股权。

国城集团投资前后,金鑫矿业股权结构如下:

注: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众和股份控股的公司。

二、金鑫矿业的矿产资源及开发情况

金鑫矿业为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的矿业权人,拥有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许可证和探矿权。矿产资源类型主要为锂辉石矿,矿山位于马尔康县(现为马尔康市)230°方向,直距约27Km的党坝乡境内,主要矿体的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2°00′ 50″,北纬31° 42′ 00″;矿区通简易公路,至马尔康县60Km、成都380Km。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面积为2.722平方公里,探矿权的勘查面积为13.32平方公里。

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于2013年2月出具了《四川省马尔康县党坝锂矿资源储量核实及补充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川评审[2013]045号),根据该评审意见书,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内的资源情况为:(1)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矿石量1,316.2万吨,Li2O 184,732吨,BeO 5,431吨,Nb2O5 1,185吨,Ta2O5524吨;(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405.6万吨,Li2O 44,710吨,伴生BeO 1,722吨,Nb2O5 378吨,Ta2O5 186吨。合计矿石量:1,721.8吨,Li2O 229,442吨,BeO 7,153吨,Nb2O5 1,563吨,Ta2O5 710吨。具体情况详见原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众和股份(股票代码:002070)于2013年4月20日披露的《〈四川省马尔康县党坝锂矿资源储量核实及补充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

党坝锂辉石矿已取得采矿权证,目前证载的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前期已投入生产。后因债务问题矿权被查封处于停产状态。待其债务问题解决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对较小。

三、公司与国城集团进行战略合作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合作期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锂业”)于2022年3月28日与国城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积极合作推动金鑫矿业恢复生产经营。盛屯锂业拟与金鑫矿业签署采购协议,并预付部分采购资金给金鑫矿业,定向用于金鑫矿业解决债务问题,恢复矿山生产经营。国城集团将为盛屯锂业预付的款项提供担保;国城集团作为金鑫矿业的股东,将积极促成盛屯锂业与金鑫矿业的销售合作,力促金鑫矿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在一定期限内优先向盛屯锂业销售一定数量(不低于金鑫矿业产量的50%)的锂精矿/锂辉石矿,具体由盛屯锂业与金鑫矿业洽谈并签署销售相关协议。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锂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由于矿山开发周期较长以及疫情等原因,近几年国内外锂矿山的投资开发和生产建设进度较慢,导致锂矿石供应短缺,锂盐生产企业从市场采购锂矿石的渠道相对受限。在上游供应相对紧张及市场需求快速上升的双重刺激下,锂矿石价格持续上涨,根据亚洲金属网的数据,锂精矿价格由2021年年初的405美元/吨涨至3,510美元/吨。

公司作为领先的锂盐生产企业,产能规模快速增长,对锂矿石原料的需求亦快速增长。目前市场上锂矿石供应较为短缺,保障锂矿石原料持续稳定的供应已成为各锂盐生产企业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公司本次与国城集团合作,预付部分采购资金给金鑫矿业,定向用于金鑫矿业解决债务问题,是为了让金鑫矿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并采购不低于金鑫矿业产量的50%的锂精矿/锂辉石矿,进一步保障公司锂矿石资源的供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与国城集团合作暂未约定具体的合作期限。

关于本次合作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2)请说明你公司预付部分资金给金鑫矿业用于金鑫矿业解决债务问题是否构成财务资助,你公司是否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回复:

公司预付部分采购资金给金鑫矿业,定向用于金鑫矿业解决债务问题,是为了让金鑫矿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并采购不低于金鑫矿业产量的50%的锂精矿/锂辉石矿,进一步保障公司锂矿石资源的供应。

2022年4月8日,盛屯锂业及盛屯锂业与国城集团共同设立的四川国盛新能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金鑫矿业签署了《锂辉石采购协议》,协议约定:四川国盛新能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先行向金鑫矿业预付30,000万元货款,由金鑫矿业专项用于恢复企业生产和偿还企业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其它目的;金鑫矿业同意在复产后,将以市场公允价优先销售锂辉石/锂精矿给盛屯锂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销售量不低于金鑫矿业产量的50%,供货合同由盛屯锂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金鑫矿业依据届时市场行情另行签订,锂辉石/锂精矿货款可以抵扣上述预付款。上述协议履行时间为协议签署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18日,盛屯锂业与金鑫矿业签署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金鑫矿业已开始向盛屯锂业销售锂辉石/锂精矿。

综上,公司预付部分资金给金鑫矿业用于其解决债务问题,并从金鑫矿业采购锂精矿/锂辉石矿,属于公司正常采购业务;目前协议约定的锂辉石/锂精矿采购销售事项已经开始执行。因此公司预付部分资金给金鑫矿业用于其解决债务问题不构成对金鑫矿业的财务资助,无需履行财务资助相关审议程序。

3.你公司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盛熠国际收购Max Mind部分股权暨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显示,在你公司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一后(1,500万美元),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公司有权委派1名董事。你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已支付Max Mind股权收购款0.95亿元(1,500万美元)。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委派董事,你公司实际委派或有权委派董事是否说明你公司对Max Mind构成重大影响,你公司是否应对Max Mind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你公司仍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转让款”中对Max Mind股权进行核算的原因及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委派董事

2021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盛新锂能有限责任公司、全资香港孙公司盛熠锂业国际有限公司与南非籍自然人LIUJUN及其全资持有的香港公司Max Mind Investment Limited签署了《关于 Max Mind Investment Limited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Max mind股份转让协议”),盛熠国际以7,65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LIUJUN持有的标的公司51%的股份,按照协议规定该标的股份将分两次进行转让,第一次为转让标的公司10%的股份,交易价格为1,500万美元。第二次为转让标的公司41%的股份,交易价格为6,150万美元。同时约定第二次转让时间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0日内完成交易。截至2022年2月底,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次股权转让款6,150万美元。

根据协议约定,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公司有权委派1名董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委派了一名董事。

二、公司实际委派或有权委派董事是否说明公司对Max Mind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是否应对Max Mind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公司仍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转让款”中对Max Mind股权进行核算的原因及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规定,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或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本次交易两次股权款的转让约定是在同一时点签订的,且两次股权交易的间隔时间较短,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取Max Mind津巴布韦的控制权,保障公司锂盐业务的原材料供应。从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合同的签订来看符合上述准则的规定,因此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股权收购应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公司将第一次支付的收购股权转让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转让款核算。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查阅了公司的章程,检查了股权支付相关凭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取Max Mind津巴布韦的控制权,保障公司锂盐业务的原材料供应,上述二次股权交易的间隔时间较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股权收购为一揽子交易。因此我们将第一次支付的收购股权转让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股权转让款核算,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2021年12月,你公司客户A与公司销售合同的履行出现分歧,经公司综合评估本期计提赔偿损失0.53亿元。

(1)请说明出现分歧的原因,计提赔偿损失的依据,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其他类似事项,对其他类似事项是否充分计提损失。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0年8月,公司与客户A签订了电池级碳酸锂年度采购合同,公司向客户A提供电池级碳酸锂。

2021年度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与对方就协议条款调整进行持续沟通,但双方就新的调整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截止2021年底,合同约定数量中尚有部分产品未完成交货。客户A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替代采购损失105,330,000.00元以及违约金5,060,000.40元,合计为110,390,000.40元。

根据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客户A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预估损失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律师谨慎认为法院可能会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即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金额范围在客户A实际采购金额50%,即4091.93万元至客户A在起诉状中主张替代采购损失总金额的50%,即5266.5万元区间,理由如下:

1、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异常上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对公司明显不公平。

2、公司的上游供应商破产,导致公司的供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继续履行对公司明显不公平。

3、政府主管部门环保督查要求,导致公司停工减产,供货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继续履行对公司明显不公平。

4、公司与客户A多次沟通调整供货计划,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遇到情势变更情形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此,律师谨慎认为法院可能会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公司采纳了律师的专业意见,按照预计损失额的上限计提赔偿损失52,665,000.00元。

除与客户A存在关于销售合同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类似事项。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公司的销售台账,检查了公司与客户A相关合同协议和银行的资金流水,查阅了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客户A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预估损失的法律意见书,并向经办律师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期计提的诉讼损失是合理的。

(2)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3条中“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情形,你公司未对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与合理性。

回复:

公司与客户未交付的锂盐产品数量较小,占公司2020年和2021年锂盐产品销量的3.13%和1.51%;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销售价格计算,总计未交货不含税金额为2,164万元,占公司2020年和2021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1%和0.74%;占公司2020年和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7%和0.42%。从未交付的产品数量占公司销量的比例以及未交付的总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来看,影响都比较小,公司预计赔偿损失相对可控。但近期锂盐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超出公司的预期,公司对该部分预计赔偿损失难以确定,公司随即也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可能造成的赔偿损失进行充分论证,并与审计机构积极沟通交流,经综合评估后在2021年度计提赔偿损失0.53亿元,占公司2020年和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4%和1.03%,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

截至目前,公司与客户的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也未确定开庭时间。后续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果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公司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5.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中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且未经审计。请说明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

回复: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和2021年4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利邦”)4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厦门盛屯宏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泽实业”)。公司以北京市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A07-0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确定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公司在公告中披露标的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完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评估基准日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应享有的收益由宏瑞泽实业根据广东威利邦的2020年度审计结果计算后支付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应享有的收益由宏瑞泽实业根据届时广东威利邦的审计结果支付给公司。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对标的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交易对方已根据相关审计结果将公司应享有的收益支付给公司。

综上,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股权的交易作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你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你公司以1.37亿元向华宏科技出售万弘高新51%股权。根据2020年年报,你公司董事在万弘高新兼任董事。出售时你公司对万弘高新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1)请结合万弘高新的经营情况、市场可比交易、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与市净率等指标,分析此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回复:

2021年4月29日,公司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高新”)51%股权以人民币13,7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华宏科技。该事项已经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万弘高新的经营情况

万弘高新主要业务为通过综合回收利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稀土氧化物,产能规模为年综合回收利用6,000吨废旧磁性材料,可生产稀土氧化物1,048吨/年,主要产品有氧化镨钕、氧化镝、氧化钆、氧化铽、氧化钬等稀土氧化物,项目于2016年10月建设完成并试运行,2017年二季度全面正常投产。截至本次交易时,万弘高新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目前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综合回收利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稀土氧化物的收购案例相对较少。2019年7月,华宏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吉安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科技”,股权转让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81,000万元,其中30,055.19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50,944.81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鑫泰科技折合稀土氧化物的产能超过2,900吨/年,规模行业领先;鑫泰科技建有院士工作站,拥有4项发明专利技术和56项实用新型专利,在研发和技术方面有较大优势。同时鑫泰科技承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00万元、10,000万元、9,711.21万元。

注:华宏科技收购鑫泰科技时披露了标的公司2个完整年度的财务数据

同期上市公司中,并没有一家以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可以比较。此时华宏科技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加工设备、电梯零部件、再生资源运营-废钢及报废汽车、再生资源运营-稀土回收料综合利用(分别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27.52%、21.46%、18.48%、31.46%),稀土回收综合利用业务占其2020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1/3。华宏科技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分别约为37倍和2.6倍。

从与鑫泰科技的可比交易来看,交易作价/交易前两年平均净利润万弘高新高于鑫泰科技,交易作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万弘高新低于鑫泰科技,主要是万弘高新产能相对较小(约为鑫泰科技的36%)、盈利水平低于鑫泰科技、支付方式不同且鑫泰科技做出了高速增长的业绩承诺。本次万弘高新其他3名股东赣州市众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赣州市恒易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也同步将其全部股权一并转让给华宏科技,在本次交易前该3名股东与华宏科技亦无关联关系,其交易作价与公司本次交易一致。公司本次出售万弘高新股权产生了0.22亿元投资收益。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公司本次出售万弘高新51%股权的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请说明你公司董事兼任情形的消除时点,是否存在出售后万弘高新仍为公司关联方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是否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0年发布)对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

回复:

在本次交易前,公司对万弘高新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银行贷款将于2021年9月14日到期,公司对万弘高新的该担保事项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交易前,万弘高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赣州市众合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赣州市恒易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万弘高新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根据协议,本次交易约定华宏科技在标的股权工商过户完成后1个月内由万弘高新偿还完毕上述借款,使得公司解除对万弘高新的担保责任。

2021年5月31日,万弘高新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同时,在万弘高新担任董监高的公司董监高人员已全部辞去相应职务并于同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6月17日,万弘高新根据协议约定,将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的银行贷款全部归还;公司对万弘高新的担保责任解除。

因此,公司在出售万弘高新股权后,不存在万弘高新仍为公司关联方的情形,不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0年发布)履行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

(3)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尾款1,000万元在工商变更完成后3个月届满之日支付给你公司,请说明上述尾款是否完成支付。

回复: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尾款1,000万元在乙方(即包括公司在内的万弘高新原股东)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和保证的前提下,于工商变更完成后3个月届满之日支付;公司原持有万弘高新51%股权,交易对方应付公司的尾款为510万元。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部分土地相关事宜尚未根据协议约定全部完成,因此股权转让尾款尚未完成支付。

7.你公司自2022年1月以来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股权证行权等方式对智利锂业累计投资1.76亿元,认购价格从0.7加元/股上升为0.95加元/股。请说明认购价格短期内持续上涨的原因,请说明认购价格确认的依据,请结合智利锂业矿产储量、市场可比交易、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与市净率等指标说明价格的公允性。

回复:

一、认购智利锂业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6日,公司通过全资香港孙公司盛泽锂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国际”)认购Lithium Chile Inc.(智利锂业,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LITH)非公开发行的股份4,285,720股,认购价格为0.7加元/股,投资总额为3,000,004加元(约合人民币1,482万元)。投资完成后盛泽国际持有智利锂业2.89%的股权。同时,上述认购的股份每股配一股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0.85加元/股,需在24个月内行权完毕。

基于对智利锂业发展前景的看好,盛泽国际对上述获配的认股权证进行行权,行权价格为0.85加元/股,行权后获得新增股份4,285,720股,行权的投资金额为3,642,862加元(约合人民币1,855万元)。同时,盛泽国际于2022年4月5日与智利锂业签署了《普通股认购协议》,继续认购智利锂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9,380,000股,认购价格为0.95加元/股,投资金额为27,911,000加元(约合人民币14,216万元)。

二、智利锂业的矿产资源情况

智利锂业拥有18个位于南美地区的矿业项目,其中包括12个位于智利的盐湖卤水项目,总面积688平方公里;1个位于阿根廷的盐湖卤水项目(Arizaro盐湖项目),总面积233平方公里;以及5个金矿、银矿及铜矿项目,总面积204.29平方公里。2022年2月,智利锂业公布了Arizaro盐湖项目的初步资源信息:探明的资源量约为142万吨碳酸锂当量,矿权区盐湖卤水锂品位最高555 mg/L,平均品位298 mg/L;目前探明的面积占矿权总面积的29%。智利锂业计划在6个月内投资200万美元,进一步加大勘探力度以扩增资源量。

三、认购价格的依据及公允性

智利锂业为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计拥有18个矿业项目,其中包括12个位于智利的盐湖卤水项目和1个位于阿根廷的盐湖卤水项目(Arizaro盐湖项目)。目前仅有Arizaro盐湖项目完成了初步资源勘探,其他均未完成勘探工作,未有明确的资源量信息;智利锂业目前未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仍处于亏损状态。由于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快速发展,自2020年四季度起,锂精矿和锂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根据亚洲金属网的数据,锂精矿(6%品位)的价格由2020年四季度最低390美元/吨上涨至2022年一季度最高2,810美元/吨,电池级碳酸锂的价格由2020年四季度最低4.05万元/吨上涨至2022年一季度最高49.75万元/吨,随着锂产品的需求和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上游锂资源的估值水平亦有很大提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行业内缺乏与此相似的同类交易。

目前智利锂业的市值约为1.57亿加元,市值(或估值)与矿产资源面积的比值约为1,340美元/公顷,在全球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由于智利锂业为上市公司,公司本次投资智利锂业的认购价格主要依据其市场股价,并结合其资源禀赋、管理层水平及发展前景综合评估后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2022年1月26日智利锂业股价为0.85加元/股,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0.86加元/股。2022年2月智利锂业公布了Arizaro盐湖项目的初步资源信息,其股价有所走高。2022年4月5日智利锂业股价为1.06加元/股,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为0.952加元/股。

智利锂业的股价走势

公司第一次认购价格为0.7加元/股,低于签署认购协议当日收盘价0.85加元/股,也低于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0.86加元/股;公司第二次认购价格为0.95加元/股,低于签署认购协议当日收盘价1.06加元/股,略低于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0.952加元/股。

综合考虑智利锂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市值与矿产资源面积的比值水平、各矿业项目的资源禀赋及Arizaro盐湖项目的初步资源信息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认购智利锂业股份的价格是公允、合理的。

8.你公司下属企业盛新寰宇参与投资新能源产业基金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金额为2.03亿元。请说明对有限合伙份额采用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原因与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盛新寰宇参与投资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情况

2021年8月,公司下属企业深圳盛新寰宇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寰宇”)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签署了《关于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认缴出资额转让协议》,盛新寰宇以0元受让盛屯集团持有的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昶盛”)34.48%的认缴出资额。

厦门昶盛于2021年4月在福建厦门设立,由盛屯集团及其子公司深圳市盛屯稀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稀材”)共同出资145,000.00万元,合伙经营。盛屯集团及其子公司盛屯稀材分别认缴出资额90%和10%。受让后,盛屯集团及其子公司盛屯稀材和盛新寰宇分别持有厦门昶盛55.52%、10%和34.48%的认缴出资额。

二、盛新寰宇对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用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原因与合规性

盛屯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屯稀材为盛屯集团子公司,盛屯集团、盛屯稀材均为公司关联方。盛屯集团与盛新寰宇关于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认缴出资额转让协议约定,盛新寰宇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对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因此本次盛新寰宇参与投资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用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公司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并检查股权转让合同、工商变更资料、银行流水等资料,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盛新寰宇参与投资厦门昶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用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9.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29.34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发生额为19.68亿元,请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于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934,272,468.13元,2021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967,825,569.71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系公司的销售收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为主,相关的应收账款回款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因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小于营业收入。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负债的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小于营业收入主要系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支付货款所致。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查阅公司的销售合同及相关记录、银行流水,复核了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查阅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系公司的销售客户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导致,是合理的。

10.你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6.71亿元。请结合产品价格、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大幅下降,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比例大幅上升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2021年度存货明细情况

单位:元

二、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三、各业务存货金额变化情况

公司业务主要分为锂盐加工销售业务、稀土加工销售业务(2021年5月出售了全部股权)、林木种植销售业务等三大业务。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为67,114.62万元,本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678.33万元,转回或转销1,326.0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四、各业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主要是锂盐加工销售业务,林木种植销售业务。

2021年度,受终端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持续发力影响,原材料产品消耗量快速增长,下游磷酸铁锂和三元正极材料的产量持续创新高,对碳酸锂、氢氧化锂的需求呈跳跃式增长。由于国内市场新增产能释放不及预期、上游原材料供应紧张制约产量等因素影响,锂盐供应增量较慢。在锂盐供应相对紧张及产业需求上升的双重刺激下,锂盐价格持续上涨。公司的锂盐产品价格大于公司的产品成本,锂盐产品不存在存货减值情况,本期除下述事项外,公司锂盐产品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锂盐加工销售业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2020年8月,公司与客户A签订了电池级碳酸锂采购合同,公司向客户A提供电池级碳酸锂。

2020年度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2020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503,008.49元,2021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2,190,814.62元,2021年期末余额1,312,193.87元。由于公司和客户A存在诉讼,因此2021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尚余1,312,193.87元。

2、林木种植销售业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与梅州市某农林开发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合同书》,合作营造了共计47,358亩桉树速生丰产林。2021年,对于少量的林木业务,公司根据发展战略拟对其进行转让剥离,因此于2021年下半年公司委派专人对林木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其中上述林地由于合作对方管理不善,林木长势较差,规格材出材率较低。林木受采伐砍伐指标限制,砍伐时间跨度较长,时间成本较高。公司综合评估未来发展战略和该林地的经济价值,于2021年度对该部分合作造林账面成本全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公司存货明细表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并检查相关合同协议,了解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相关内部控制。对公司的期末库存存货进行监盘,实地观察、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检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计量方法,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报告期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或转销是合理的。

11.你公司债权投资中信达债权投资期末余额为0.47亿元,请说明产生原因,请结合投资标的信用情况、经营业绩情况等说明相关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请说明你公司未计提减值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购买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2013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以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66.67%股权作质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借款协议共放款6,000万元给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了对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质押物(股权)的财产保全。2018年中国工商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锂辉石采矿权,公司为保障原材料的供应,希望通过购买该笔债权来参与质押物的处置。2018年公司通过竞拍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该笔债权,购买价款为4,700万元。

考虑到该笔债权存在抵押和质押物,期末我们通过计算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来确认该笔债权价值。

1、抵押物: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土地价值:2017年司法拍卖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25,606.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格为13,390,000.00元,抵押土地为86,309.59平方米,近似确认价值为45,132,713.41元,考虑土地升值等情况,认定该笔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高于抵押额度33,075,900.00元

2、质押物: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10,000万元注册资本股权价值

截止报告期末,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阿坝州众和新能源62.95%的股权,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持有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根据2012年的采矿权评估报告、2015年复核采矿权评估报告和矿石价值推算,采矿权价值约为555,606,612.79元。

根据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推算抵押物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10,000万元注册资本股权价值对应的采矿权价值为342,759,275.50元。质押物确认债权价值金额大于13,924,100.00元。

经分析计算,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了与债权投资相关的合同、转让协议等文件,检查债权投资付款单、银行流水等资料,分析计算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并进行减值测试,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12.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4.95亿元。请说明预付工程设备款、预付购房款、预付无形资产及其他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涉及的主要项目或资产,预付的原因,预付期限,预付对象,预付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预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预付工程设备款、预付购房款、预付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预付工程设备款、预付购房款、预付无形资产及其他本期增幅较大。

二、预付工程设备款、预付购房款、预付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下转B968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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