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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150碗熟肉被判赔5万元,冤不冤?自制食品=“三无产品”?

原标题:卖150碗熟肉被判赔5万元,冤不冤?自制食品=“三无产品”?

近日

“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登上热搜

重庆农民王女士网上

卖了150份扣碗类熟肉

被买家邵某以出售

“三无产品”为由起诉

最终法院判令王女士

退还邵某货款4500元

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约5万元

随着网友们的持续关注

买卖双方都公开了更多细节

卖方王女士表示会继续上诉

而法院最新回应称已派专人

向王女士介绍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尽管此事结果如何还没有定论

但却值得我们深入审思

网店卖出150碗熟肉

因“三无产品”被判十倍赔偿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来自重庆市忠县马灌白高村,婆婆虽然没有上过学,但很会做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当地各种农村美食。

2017年,王女士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毛妈妈土特产”销售。一开始,“毛妈妈”的产品以泡菜之类为主,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

来源:红星新闻

王女士说,去年7月,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的黑龙江男子邵某向她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总价4500元,说是单位团购。来了笔大生意,王女士很高兴,因为是现做现卖,她让对方等了几天。不久,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她没想到这给她引来巨大的麻烦。

去年9月,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她被邵某起诉了,对方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一家人顿时蒙了。

王女士说,她家微店开了好几年,口碑一直很好,此前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次顾客要的150份扣碗,因为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她来不及准备有上述信息的标准包装。粉蒸肉和烧白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没想到,这成为对方的把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一审开庭,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今年4月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她再次败诉。

买家确为职业打假人

但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毛妈妈”一家非常愤懑,“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也是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王女士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她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关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不否认。4月21日下午,邵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即国家层面从考虑舌尖上的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认定职业打假人更加严苛。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也就是说,买家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其以消费者身份依法维权。

关于如何看待职业打假的问题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表示:

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

王女士被判“十倍赔偿”冤不冤?

王女士平时利用视频号宣传

虽然很多网友都为“毛妈妈”一家觉得委屈,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的确于法有据。

二审判决书。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正是根据法条的明文规定,作出上述判罚。因此,卖150碗熟肉判赔5万元,从法律上来说并无问题。不过,在依法处罚的力度上,仍有一定商榷余地。

根据报道,王女士售卖的食品,属于重庆当地的民间自制美食,广为大众所接受和喜爱。这类美食的制作,也明显区别于工厂化食品,主要是小作坊式出品,规范性本来就相对弱一些。如果因标注信息的瑕疵处以十倍赔偿,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可谓不堪承受之重。

更何况,食品安全法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上,也作了若干补充,明确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自制食品怎么卖才合法?

此案再次引发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案例价值。事实上,许多自制自售的商家都遇到过这类纠纷。

近日,甘肃有一商家向媒体反映,有顾客在他的网店内两次购买牛羊肉后,以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7万余元。

2022年3月,贵州省一商家售卖了自家腌制的酸菜,被买家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

对于这类纠纷,有网友认为,卖家售卖的食品有问题,就该受到惩罚;也有网友认为,买家一次性购买多份食品,再利用产品问题要求大额赔偿,动机存疑;还有网友对自制食品是不是“三无产品”发出了疑问。

那么,自制食品一定是“三无产品”吗?法律是如何定义“三无产品”的?对自制食品的打假纠纷,在司法上如何处理⋯⋯根据本案引起的大量讨论及相关法律人士的介绍,记者对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01 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但需要指出,“三无产品”也有可能货真价实,并不一定真的有质量问题,而“三有产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也可能是由有毒、有害、变质、劣质原料制作。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02 自制食品就等于“三无产品”吗?

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标注上述标识。产品质量法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自制食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自制食品的特点加以区分。

03 售卖自制食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则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蒸肉经过了烹饪处理,改变了肉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因此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要具备专门的场地、设备、制度等。而对于售卖自制食品的市场主体,考虑到其市场规模及经营特点的不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在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满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其他的条件相对灵活一些,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04 散装食品VS预包装食品

另外,在此类纠纷审理中,涉案食品属于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经常作为案件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判断生产销售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主要是依据产品在生产时或销售之前是否已经预先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5 对自制食品的打假纠纷,司法上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未以购买食品者的动机区分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打假者,也并未对自制食品进行专门界定,或者单独制定标准。因此,司法实务中还是根据个案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紧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符合标识规定以及有无误导消费者等,判断自制食品生产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许多来自农村地区的小商家

加入到平台经济发展中来

除了掌握一门好手艺

还要知法、懂法、守法、畏法

保障自制食品真正安全

避开那些本不该发生的“麻烦”

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

更是一个需要久久为功、

绵绵用力的社会问题

来源 | 农视网、极目新闻、红星新闻、中新网、光明网、央视网、法制日报

编辑 | 宋嘉诚

编审 | 许蓓

监制 |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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