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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人请注意!今起实施 每所中小学校配法治副校长,还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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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已经到来

有哪些新规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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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是西南片区首部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 标志着我省反恐怖主义工作法治化建设迈入一个新台阶。《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我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大反恐”治理格局,破解制约我省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瓶颈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凉山州移风易俗工作有了法治护航。

《条例》明确规定,在婚事操办中,要自觉抵制高额彩礼、退(毁)婚高价赔偿,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倡导丧事简办,自觉抵制在丧事活动中攀比、浪费,以晾晒、损毁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行祭祖送灵等民间习俗或者祭祀仪式应当从简办理。

《条例》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推动将移风易俗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和社区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养护资金、养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和省、市、县养护资金投入具体要求。明确各地应在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的基础上实施养护工程,并对养护工程设计和审查、质量安全监管、验收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日常保养和小修作业具体内容,鼓励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养护,明确各地要健全管养队伍,强化路产路权保护和路域环境整治。同时,要求各地扎实开展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强化结果应用。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全国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地名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

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 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 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除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外, 其他所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年审业务。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 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 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 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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