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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1.儿童是人

儿童的本质是人,这是构建科学儿童观的基本点。儿童作为人,是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统一。儿童作为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具有丰富的精神世界,具有差异性,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2.儿童是发展中的人

儿童是发展中的人是指儿童有发展的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儿童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儿童是正在发展中的独特的人,而不是一个缩小的大人。身体结构、生理和心理均不同。成人在教育儿童时必须尊重儿童的年龄特点,不能把他们看成是微缩的成人。

(1)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成人必须尊重这个规律,并及时把这个规律作为教育的契机,抓住儿童身心、社会性发展的关键期。任何教育,如果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对抗,对儿童来说都是不道德的,也亵渎了教育本身。

(2)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成人与儿童处于两个不同的发展层面、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存在着不同的发展潜力。儿童的发展,是指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身体、心理及社会性方面有规律地进行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其中身体的发展,是指儿童机体的正常生长和发育心理的发展,是指儿童的认识过程、情感、意志和个性的发展社会性的发展,是指儿童逐渐被社会化,由一个生物的个体向社会的个体不断转化。学前儿童的发展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是在遗传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沿着一定的发展规律逐步成熟、不断发展的。在发展过程中,儿童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开放性、变通性和可塑性。

因此,成人必须了解儿童的发展、理解儿童发展规律、善待儿童,从而更好地教育儿童。

在儿童观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多种儿童地位与权益观,儿童身心发展观具有时代特征。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儿童身心发展总会打下时代路印,表现出时代特征。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把儿童视为有自身特点的独特个体。3.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1959年11月20日第1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儿童和成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价值

儿童是权利主体,意味着把儿童看做与成人人格平等、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的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力并能行使自己权力的自由主体。

(2)儿童作为权力主体拥有权力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力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儿童的权力反映了儿童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儿童作为主体的一种资格,是被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

(3)儿童作为权力主体的特殊性

儿童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羽势,这决定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面,儿童权力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应给予儿童特殊的照顾和法律保护。儿童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社会有责任保障儿童权力的实现。

另一方面,儿童作为权力主体拥有权力,但不连带与成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一般的法律原则,但对儿童权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4.儿童期有自身的价值

儿童期是童年生命的展开,是人生中享受童年乐趣不可恢复的阶段。儿童期,是身心生长最重要的阶段,也应是人生中最幸福的时光,教育在此阶段的最大成就是给孩子一个幸福而有意义的童年,以此为他们幸福而有意义的一生创造良好的基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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