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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整合的25起两轮车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成因分析+责任划分

原标题:2022年最新整合的25起两轮车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成因分析+责任划分

二轮车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不少方便

但其中存在的

未礼让行人、借道通行未让行

违反交通标线、逆向行驶

等交通违法行为

给群众安全出行

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代价非常惨痛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二轮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收集了近三年二轮车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杜绝驾驶陋习

安全文明出行

一、

未礼让行人

01

2020年1月11日晚上,黄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超标车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沙洲坝镇“天元食品厂”门口路段时,遇行人杨某由左往右斜行横过道路,电动二轮超标车与行人杨某在道路右侧车道内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超标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事故路段路面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步行至事故路段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2

2020年7月15日上午,刘某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凌田村路段时,遇行人刘某2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刘某1驾车与刘某2在机动车道靠近道路中心线位置相撞,造成刘某2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1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刘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2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3

2020年7月26日早上,赖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36国道瑞金市黄柏乡向阳村路段时,遇行人谢某由右往左横过道路,二轮摩托车右侧车头部位与行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赖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事故路段路面动态观察不周, 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 遇老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 ,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儿童、孕妇、老人、抱婴者以及盲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谢某无责任。

04

2021年6月9日晚上,彭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451省道瑞金市云石山乡黄陂村排子脑路段时,遇行人梁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彭某身体左侧手臂与行人梁某相刮撞,造成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亡的交通事故。

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路段时,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遇老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梁某无责任。

05

2021年10月20日晚上,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206国道泽覃乡石水村小舟坊小组路段时,二轮摩托车右侧车把手刮撞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邱某,造成邱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邱某行走至事发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

借道通行未让行

01

2020年4月21日上午,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236国道瑞金市黄柏乡原始森林路段时,遇刘某1(16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2(11岁,未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上由东向西借道通行,货车车头部位与二轮摩托车左侧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相撞,造成刘某1受伤,刘某2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吴某对路面车辆交通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2无责任。

02

2020年11月9日中午,李某穿高跟鞋超速驾驶小型轿车(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72.0~79.2km/h)行驶至236国道瑞金市黄柏乡瑞律村大岭脑加油站路段时,遇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超标车(事发时,其体内乙醇含量为5.7mg/100ml)从道路右侧往左侧借道通行横过机动车道,小型轿车车身右侧与二轮超标车左侧部位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某穿高跟鞋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驾驶二轮超标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借道通行横过道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03

2021年11月8日早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323国道云石山乡黄安圩路段时(经鉴定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46.8~50.4km/h,限速40km/h),遇前方赖某1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二轮车(搭乘其孙子赖某2,6岁,未戴安全头盔)在左侧道路外驶入道路并左转弯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小型轿车左侧车头与二轮车右侧车身在右侧车道内相撞,造成赖某2受伤、赖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驾驶小车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车辆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赖某1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二轮车(搭乘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由道路外驶入事故路段时,未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赖某2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未起作用,无责任。

04

2022年3月8上午,郑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黄安村囤上小组路口时,遇刘某饮酒后(乙醇含量为62.52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搭乘吴某(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从道路南侧黄安村囤上小组路口驶入323国道,货车右前侧与二轮超标电动车左侧在道路南侧机动车道相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行至事发路段,驶入国道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郑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69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某无责任。

05

2022年3月13日下午,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壬田镇湖陂村湾子桥路段时超速行驶(经检验,事发前行驶速度为116Km/h),遇前方同方向钟某饮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5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路右侧硬路肩向左连续变更车道借道通行,王某驾车往左避让的过程中,两车在道路中心附近相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某驾驶小型汽车超速行驶至事发人行横道附近路段时,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驾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钟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

违反交通标线

01

2020年1月15日上午,卢某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瑞金大道南泽覃乡五龙村路口路段时,遇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乘刘某)在道路右侧车道内由左往右行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头右侧保险杠部位与电动二轮自行车左侧车身在道路右侧车道最左侧机动车内相撞,造成刘某受伤、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卢某驾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事故路段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无责任。

02

2021年11月13日上午,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黄安村路段时,遇刘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超标车由左往右行驶时,二轮电动超标车车头碰撞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后轮,造成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刘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超标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由左往右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宋某驾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

逆向行驶

01

2020年2月1日下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壬田镇大垅村路段时,遇吴某1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搭乘吴某2,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由相对方向逆向行驶而来,两车相撞造成吴某1、吴某2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吴某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十九条第二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吴某2事发时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但该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未起作用,无责任。

02

2022年2月11日上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叶坪镇王屋村“液化气站”门口路段时,遇王某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西侧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而来,两车在西侧最左侧机动车道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张某驾车行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车辆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及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

盲目超车

01

2021年8月13日上午,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瑞金大道与八一北路北延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雷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右后方直行车道行驶而来并在车辆之间穿插后超越杨某驾驶的货车左转弯行驶,货车碰撞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二轮摩托车倒地并碾压倒地的雷某,造成雷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雷某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遇前车排队时穿插并超越前车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2

2021年11月15日早上,钟某1驾驶客车行驶至沙九公路沙洲坝镇河坑村弯道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驶回右侧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小车会车过程中,遇钟某2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从小车后方驶出并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客车与摩托车在右侧机动车道内迎面相撞,造成罗某死亡、钟某2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钟某2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弯道时,遇前车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钟某1驾驶客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交通车辆动态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罗某无责任。

,时长

01:16

六、

未保持安全车距

01

2020年6月7日上午,郭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谢坊镇新建村新圩子路段时,遇邓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前方同方向行驶,郭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碰撞无牌三轮电动车尾部,相撞后邓某摔倒在地,无牌三轮电动车往道路左侧滑行并在路肩位置停下,造成邓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邓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02

2020年10月17日下午,吕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事发时,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6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辆未悬挂号牌,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注销)行驶至沙九公路“瑞芳乡村菜馆”门口路段时,遇道路前方杨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未开启左转向灯向左转弯行驶,因吕某驾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吕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向左转弯行驶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七、

未靠右行驶

01

2020年9月6日晚上,许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壬田镇下街村双巴岭路段时,遇杨某步行由左向右横过道路,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碰撞杨某身体,造成许某受伤、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许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且未按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八、

饮酒驾驶

01

2022年2月28日晚上,曾某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44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凌田村石下坝路段时,驾车驶入左侧机动车道与杨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左侧机动车道内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的交通事故。

曾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状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九、

观察不周

01

2020年2月23日晚上,曾某1(经检验鉴定,事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2,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叶坪乡禾仓村路段时,碰撞在右前方同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内步行的曾某3,造成行人曾某3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曾某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2事发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未起作用,无责任。

曾某3无责任。

02

2020年8月21日晚上,钟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钟某2)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壬田镇青龙村路段时,遇行人钟某3横过道路,双方在北侧机动车道相撞,造成钟某1受伤,钟某3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钟某1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钟某3无责任。

03

2021年4月21日下午,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23国道瑞金市云石山乡下村村三叉路口路段时,遇道路前方梁某(经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骑行自行车由右往左横过道路,二轮摩托车车头与自行车前轮左侧在道路右侧车道内中间位置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钟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交通动态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梁某在事故路段横过机动车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04

2022年1月28日晚上,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泽覃乡石水村小舟坊路段时,碰撞前方沿道路右侧路肩同方向步行的曾某,造成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无责任。

十、

分心驾驶

01

2021年6月2日9时50分许,杨某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沿瑞金市沙九公路由九堡圩往石螺岭岽方向行驶至九堡镇羊角村供销社门口路段时,因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熟人打招呼,导致二轮车刮撞右边的行人刘某,车辆和俩人倒地,造成刘某肋骨骨折、杨某擦伤的交通事故。

,时长

01:06

来源:交规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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